船舶行业常见合同纠纷与法律应对
发布时间:2025-04-17
文 | 庄清岚 陈成 汇业律师事务所
一、引言
船舶行业涉及船舶建造、修理、设计、设备采购等多个环节,合同主体繁多且合同关系复杂。由于船舶建设周期长、交易金额高,合同履行过程中易因付款条件、交付期限、技术标准等问题产生争议,当事方法律风险较高。本文结合中国法与英国法项下的实务经验,分析船舶行业常见合同纠纷的法律争议点,并提出风险防范与争议解决建议,以期为相关船企提供参考。
二、船舶建造合同:性质认定与常见违约情形
(一)合同性质认定的法律差异
1. 英国法项下,通常认为造船合同属于买卖合同。英国《1979年货物销售法》中定义的“货物”包括“现存的或将来取得的(existing or future goods)”货物,而在造船合同中,船厂在船舶建造完成后将其所有权转移给船东,船东支付造船价款,造船合同的标的为未来的货物,这符合买卖合同的定义。自1958年以来,英国通过McDougall v. Aeromarine of Emsworth Ltd. (1958) 2 Lloyd’s Rep.345等一系列判例确认船舶建造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性质。
近年来,英国的判例开始关注造船合同的其他特性,承认造船合同不仅是单独的销售合同,而且类似于建筑合同(construction contract)。但目前英国法项下的主流观点仍然是,造船合同应被归类为包含建筑合同某些特征的买卖合同[1]。
2. 在中国法项下,船舶建造合同并非《民法典》中的有名合同,因此,对造船合同的定性,需要审查合同的具体条款内容[2],而合同定性结果的不同,将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中最显著的是船舶所有权与留置权的认定问题。
(1) 若造船合同项下,船厂负责船舶的建造过程,船东有权监督、检查建造工作或单方改变建造方案,则造船合同将被认定为承揽合同,此时,船东对在建船舶享有所有权,可对在建船舶设定抵押权,将其作为担保物为船舶的后续建造进行融资,同时还可对抗船厂的其他普通债权人。若船东违约、逾期不支付造船价款时,船厂因不享有在建船舶的所有权,只能通过对船舶行使留置权的方式实现债权。
(2) 若造船合同的条款更注重于标的物的交付和所有权的转让,则会被识别为买卖合同,船舶所有权将在船舶交付时转移给船东,而在建造过程中,船舶所有权属于船厂。由此,若船东未按约接船、支付款项,船厂有权通过变卖处置船舶的方式受偿或弥补损失。
(二)造船合同常见纠纷与风险
1. 船东弃船
船东不接船的情形通常是由于造船市场价格变动,为转嫁船价下跌的风险,或由于船东自身经营亏损、融资链断裂,无力支付造船款,因而选择不接船。船东一般会以在建船舶存在种种技术问题为由,要求船厂进行修正,最终使得船厂无法按期交船,船东借此提出终止合同。船厂通常负责大部分造船原材料、设备的采购,船东弃船可能导致船厂陷入资金困难。
因此,船厂应在日常的船舶建造过程中收集各类文件、报告、资金凭证等,从而能够在发生船东弃船纠纷时及时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证明船舶符合合同规范、达到交付要求,并举证证明材料费、人工费等损失,在造船合同被认定为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船厂还可以通过出售已完工或未完工船舶的方式弥补所遭受的损失。
2. 船厂加价
造船合同签订后,由于市场波动、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船厂希望与船东协商增加船舶价款,但该等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因船厂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已经预见到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造船合同订立后便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船厂仅因成本上升、利润下降而主张加价,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在英国法项下,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难以构成增加合同价款的对价(consideration),因而不构成船厂主张增加价款的依据。
三、船舶修理合同:留置权争议与风险
(一)船舶留置权行使的条件
船舶留置权是修船厂的一项重要法定权利,可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通过对船舶行使留置权,船厂不仅能主张未支付的修理费,还能主张船舶停泊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泊位费等等。实践中,常见的争议是船厂是否有效行使船舶留置权。若船厂无合法依据而错误留置船舶,则可能构成侵权,需要赔偿合同相对方的营运损失等各类损失。行使船舶留置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船厂因修理船舶而合法占有该船舶,船厂不能留置修船合同项下船舶以外的、合同相对方其他的船舶。若船厂丧失对船舶的占有、管控,则无法再留置船舶[3]。
2. 船舶修理费已届清偿期,而修船合同相对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构成违约,且修船合同中并未约定排除船厂的船舶留置权。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从属于有效的债权,只有在债务到期而合同相对方违约时才可主张。
(二)船舶留置权行使与实现的风险
行使船舶留置权后,船厂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与潜在风险:
1. 作为留置权人,船厂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船舶的义务,若因保管不善导致留置船舶毁损、灭失的,船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船厂留置船舶后,通常只能通过外部巡查的方式确保船舶的安全。由此,若船舶因缺乏维护保养、不可抗力等原因灭失,船厂需要承担论证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举证责任。
2. 留置船舶后,若合同相对方仍不履行债务的,船厂可就拍卖、变卖留置船舶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通过法院的司法程序拍卖留置船舶,能够以法律的强制执行力保障船厂债权的实现。但船舶拍卖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包括申请、船舶勘验与评估、拍卖公告、登记与竞买等,流程繁琐、耗时长,且船舶优先权优先于留置权受偿,因此船厂留置权实现的成本较高。
四、商事争议解决:伦敦海事仲裁介绍
涉外各类船舶合同项下,当事人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通常为LMAA(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同时,涉外造船合同项下,船厂通常在银行开具独立的还款保函,以保障船东预付款的退还,因而在发生造船合同纠纷时,提起仲裁也可达到保函止付的目的。以下为LMAA仲裁的基本流程介绍。
(一)仲裁的启动
LMAA仲裁通常基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而启动。启动LMAA仲裁的程序简便,只需仲裁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仲裁启动通知书(Notice of Arbitration)与仲裁员指定通知书,仲裁启动通知书中只需简要列明争议焦点、寻求的救济、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等内容,无需提交详细的案件材料。
(二)仲裁员的指定与案件管理
仲裁申请人启动仲裁程序时,将通知对方其方指定的仲裁员,并要求对方在收到通知后的14日内指定仲裁员,否则其方指定的仲裁员将成为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可在开庭前指定第三名仲裁员[5]。实践中,大量的LMAA仲裁案件的仲裁庭在开庭前只有两名仲裁员,这为双方当事人节省了仲裁程序的费用。
LMAA属于临时仲裁,不设固定的办公地点、仲裁秘书,不参与案件管理,而是由仲裁庭自行管理所有事务,因此,相较于其他需要收取行政管理费用的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LMAA仲裁程序的费用较低。
(三)文件提交与证据披露
LMAA仲裁的书面程序中,双方当事人需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回复书等文件,并附上相关证据。双方还应交换LMAA问题清单(LMAA Questionnaire)[6],对于案件争议焦点、索赔金额、证人、是否需要担保等事项进行回答。此后,双方进行证据披露,互换披露清单。此种证据披露为全面的披露,对己方不利的证据也需要向对方进行披露。如一方认为对方未披露关键文件,可向仲裁庭申请特定披露(Specific Disclosure),由仲裁庭决定是否要求对方补充披露。
LMAA仲裁的大部分案件通过书面审理、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庭审比例非常低,,这是因为LMAA仲裁强调庭前文件、证据交换的细致性,方便双方在开庭前理清立场和证据,且给予当事人较高的程序自主权,为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充分协商、达成商务和解提供更多的空间。
(四)庭审与仲裁裁决的作出
在庭审中,双方将经过提交辩论概要、证人作证、交叉询问、结案陈词等一系列环节。2021年,LMAA对仲裁规则作出修改,允许庭审通过远程线上或半线上的方式进行[7]。仲裁庭在审查所有的文件和证据后会作出书面裁决,该裁决具有终局性,可在《纽约公约》缔约国范围内得到跨境承认和执行。
五、结语
船舶行业合同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与技术问题,企业需在合同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各阶段做好风险防控。在合同签订阶段,企业应详尽审查合同条款,并对交易对方的资信、财务状况开展尽职调查,尤其是不熟悉的外国船东、供应商。在合同履行阶段,企业应注意保留与合同相对方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验收报告等文件,防止在产生争议时陷入被动。在合同纠纷发生后,企业可首先与对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还应积极参与诉讼或仲裁程序,充分行使程序权利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若双方进入LMAA仲裁,企业还可利用LMAA灵活的程序框架,在各阶段适时与对方开展和解谈判,以求达成商务和解、快速解决纠纷。
脚注
[1]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9390fda5-11cc-41e2-a1d1-e93db6f06f36
[2] 参大连阿达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于洁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72民初170号):“……双方之间的合同不仅有转移游艇所有权约定,亦有按照约定条件建造游艇过程,船舶买卖合同仅仅为转移船舶所有权,故双方之间系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并非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草案)》(2024)第三十一条对此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除另有约定外,造船人、修船人留置船舶满六十日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船舶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船舶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5] The LMAA Terms 2021, The Arbitral Tribunal, 8.(b)(ii): “the two so appointed may at any time thereafter appoint a third arbitrator so long as they do so before any substantive hearing or forthwith if they cannot agree on any matter relating to the arbitration, and if the two said arbitrators do not appoint a third within 14 days of one calling upon the other to do so, the President shall, on the application of either arbitrator or of a party, appoint the third arbitrator”.
[6] Questionnaire (the third schedule), the LMAA Terms 2021.
[7] Guidelines for the conduct of virtual and semi-virtual hearing (the sixth schedule), the LMAA Terms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