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适用法律的选择——中国企业为合同一方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2-10-31

文 | 徐靓 陈成 汇业律师事务所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向来是涉外合同中的“午夜条款”——双方当事人往往优先协商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直至最后环节才就“适用法律”“争议解决”等条款进行谈判。仓促且草率商定的适用法律条款往往留下隐患。

本文着眼于一方为中国企业、另一方为外国企业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本文情形”),并对其中适用法律的选择进行分析,以揭示影响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最终适用法律的“隐蔽环节”,为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合同中选择适用法律和撰写相关条款提供参考。

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可以选择任一国法律作为合同适用法律

根据《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其所在国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约定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涉外的债权合同选择适用的法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属于债权合同且满足“涉外”属性,因此,当事人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自由约定适用法律不违反中国强制性法律规定。

2.CISG简介及其基本适用规则

2.1  简介

截至2022年10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在全球范围内有95个缔约国,并在93个缔约国生效。因此,CISG是一部被大部分贸易国家广泛接受的国际公约。1988年1月1日,CISG在中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生效;2022年5月5日,中国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声明将CISG的领土适用范围扩大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外贸企业往往会通过其实际控制的香港公司参与相关的国际贸易活动),该领土适用将于2022年12月1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

2.2  基本适用规则

2.2.1 CISG的自动适用规则

CISG第1(1)条规定了自动适用CISG的两种情形,即:“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在加入CISG时对CISG第1(1)条(b)项作出保留,以防止CISG适用范围的扩大。该项保留的结果是,中国企业与非CISG缔约国的外国企业之间订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且约定适用法律为属于CISG缔约国的第三国法律时,将无法根据CISG第1(1)条(b)项自动适用CISG,合同的准据法应为双方协议选定的第三国实体法律。然而,部分国家(例如瑞典)通过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的立法形式,将CISG(部分或全部条款)直接吸收为该国有关国际贸易合同的国内法律。在此情况下,争议适用的准据法仍有一部分实际适用(已经被该第三国吸收为国内法的)CISG。

2.2.2 CISG的排除适用规则

CISG第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约定排除适用CISG。

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约定排除适用CISG,避免需要根据冲突规范来确定国际条约与国内实体法之间法律适用优先顺序的复杂情况,使得合同的准据法为双方共同选择的、唯一确定的某国实体法。

2.2.3 小结

根据上述CISG自动适用规则和排除适用规则,中国企业在确定其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适用法律时,需要考虑到对方营业地为CISG缔约国时CISG不排除即适用的特点。这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在选择适用法律时不容忽视却时常被忽视的“隐蔽环节”。

2.3  适用法律如何选择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的最优选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最为熟悉、维权便利。但在实际交易中,或由于处于不利的谈判地位,或为换取其他条款(例如“争议解决”条款中仲裁机构的选择)的决定权,可能出现需要放弃适用中国法的情形。然而,若选择自己不熟悉的第三国法律,一般会导致维权成本高、法律不确定性大,而此时选择CISG则不失为一种折中选项。

为了避免因“让步”而在“适用法律”上埋下隐患,中国企业首先应确保适用法律的明确性,并对各种适用法律选项的法律后果进行充分了解。

本文按照有利于中国企业的优先顺序排列以下选项,供中国企业参考:

1) 最优选项:适用中国法,排除适用CISG——对应中国企业处于绝对优势地位;

2) 次优选项:适用中国法,不排除适用CISG——对应中国企业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3) 中立选项:适用第三国法律,不排除适用CISG(前提为CISG是该国法律的组成)——对应中国企业处于同等地位。

最后,需要提示企业在签订补充协议时,还应考虑补充协议及原协议之间适用法律的一致性问题,以避免产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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