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社区团购相关法律问题解析及实操建议

发布时间:2022-04-19

文 | 陈成 陶媛 汇业律师事务所

一、引言

当前疫情下的上海,社区团购成为居民购买生活物资的最主要途径,而社区团购引发的矛盾也逐渐增多。本文旨在对常见问题提供建议,以期帮助化解社会矛盾。

常见矛盾场景:

场景一:未收到货

未收到货的情况诸如:货物到小区后送错楼栋、居民过两天才去楼下取货发现无货可取。争议焦点无外乎交付的时间和地点(其他居民错拿物资属于日常亦会发生的问题,非疫情下团购典型问题,本文不予讨论);

场景二:质量瑕疵

质量瑕疵则分为两种程度:1)全部或部分物资无法食用或使用,2)口感或使用感受不佳。

上述情形中,常见居民向“团长”索赔、谴责乃至辱骂,而“团长”则感觉很冤枉,做好事还要赔钱。那么“团长”是否真的有责任呢?居民是否有权要求“团长”承担“售后”呢?在考虑这些问题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社区团购的情境下“团长”与参与团购的居民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明确“团长”对居民的义务和责任。

二、 “团长”与参与团购的居民之间的法律关系

不少文章径行将“团长”与居民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好意施惠或者(有偿/无偿)委托关系,笔者并不赞同。社区团购百花齐放、类型多样,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文就其中两种典型模式进行分析,以便更多居民可以获得参考。

社区团购的基本模式为:“团长”负责向购买物资的居民统计购买信息、收取购买价款,并负责向上游卖家订购物资;物资送达小区后一般由居民自行到指定地点领取(管控区和防范区)或志愿者送货上门(封控区)。

具体操作过程又有两种典型模式:

团购模式一:居民将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的、明码标价的团购信息(通常包括:1)商品名称和规则;2)定价;3)供货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分享至居民群,在若干名居民表达购买意向后,由其中一名居民担任“团长”,负责联系供货方和统计同小区居民的购买信息。团长在截单后,根据参与团购的居民购买的总份数,向上游卖家购买团购物资,并根据团购信息中标明的价格向参与团购的居民收取购买价款。除了团购信息中标明的价格之外,“团长”不向参与团购的居民收取任何费用。团购物资送达小区门口后,由团长、物业和志愿者负责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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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团购模式一示例)

团购模式二:“团长”在居民群中发布团购消息,通常包括如下内容:1)商品名称和规格;2)团购价格;3)起购份数;4)截单时间和预计到货时间;5)配送方式。居民在收到团购消息后,回复或在链接中填写购买份数、收件信息等信息,并向团长支付购买价款。团长在截单后,根据参与团购的居民购买的总份数,向上游卖家购买团购物资。团购物资送达小区门口后,由团长、物业和志愿者负责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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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团购模式二示例)

模式一下,在团购“成团”的过程中,居民通过确认“团长”和发送购买信息,作出了委托“团长”向上游卖家购买物资的意思表示,而“团长”承诺在“成团”之后向上游卖家订购团购物资、支付订购价款,并在物资送达之后安排派送事宜,因此,“团长”和参与团购的居民之间应当构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又因“团长”在团购过程中并未向居民收取任何费用,该法律关系应定性为无偿委托合同。需要额外明确的是,模式一下“团长”和参与团购的居民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好意施惠”。“好意施惠”是一种法律行为,而非法律关系。

模式二下,我们相信大部分团长也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如果“团长”可以举证证明其在物资团购中未获得任何利润(下称“模式二A”),则其与居民构成无偿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参照上述模式一相关论述。在一些个别案例中,若“团长”确实获取利润(下称“模式二B”),则“团长”与居民之间应该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非有偿委托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团长”在向上游卖家购买团购物资后,差价收取参与团购的居民的团购价款,并安排将团购物资交付给参与团购的居民,符合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和九百二十条的规定,(有偿)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模式二B下,“团长”通常不会公开其获得利润的数额,于是团长和参与团购的居民之间并未就委托报酬这一委托合同的核心要素达成一致,因此委托关系无法成立。

三、典型场景下,不同团购模式中“团长”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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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议

为确保社群团购的顺畅进行、参与团购的居民可以获得安全的团购物资,建议如下:

  1. 小区订立团购“公约”,建立团购物资事前报备和审查机制,通过居民指定的审查人员的审查,“团长”方可采购团购物资。审查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团购物资的类型、数量、价格(是否盈利)和来源渠道,并确保相关团购发布时标明“公益团”或“非公益团”。

  2. “团长”和团购物资审查人员应当在采购团购物资之前对上游卖方的供应资质进行充分调查,至少应当包括a)上游卖家向“团长”出示相关资质;b)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渠道对上游卖家的资质和信用情况的查询结果。

  3. “团长”在开团时应向居民(如在团购链接或微信群接龙中)明确物资的种类、数量、到货时间、发放方式和到货通知方式,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居民并友好协商。物资发放完成之后,应及时通过约定方式通知相关居民。

  4. “团长”在与上游卖家沟通团购事宜的过程中应保留充分书面证据,涉及种类、数量、付款、到货时间等关键性约定的,必须保留相关书面证据。建议公益团的团长向居民公示主要货源信息。

  5. “团长”在向上游卖家完成购买后,应密切关注团购物资的物流情况,在到货前协调安排好小区内派送事宜,以确保团购物资的正确发放。

五、结语

笔者观察发现,团购时出现上述矛盾,部分是因为“团长”缺乏经验,更多却是由于居民将对团购的期待基于其正常时期网购和外卖的体验,而后者对公益团的“团长”是不公平的。在当下特殊时期,众多热心的居民踊跃承担职责担任“团长”,为解决社区民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谨以本文对公益团的“团长”们(尤其是劳心劳力还赔了钱受了委屈的各位)表示支持和感谢。也祝愿上海尽快恢复正常,不再需要社区团购。上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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