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主要国家成立公司探析

发布时间:2020-05-19

文 | 陈成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随着中国企业在欧洲继续开拓业务的步伐,德国、瑞士、荷兰、比利时与法国等欧洲主要国家以成熟稳定的投资环境、高度发达的市场、健全的法制等优势成为企业的考虑对象。一般在一国成立公司有两种可选方式:成立一家新的公司或者购买一家空壳公司。两种方式的步骤基本相似,不过空壳公司是已经存在的公司,购买空壳公司的过程中较成立新公司会少去选址、开户等步骤,但需要对相应的公司文件进行修改,并在商业注册处进行变更登记。

本文将着眼于德国、瑞士、荷兰、比利时以及法国五个国家,主要以外国投资者常用公司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GmbH、股份公司AG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BV分别为例,对成立新公司的所需步骤、持续时间、基本要求和预计费用等主要方面作比较描述。

一、各国企业形式概述

(一)德国

在德国投资设立企业主要有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两大类:

• 人合公司是指2个或2个以上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的公司,主要有无限责任贸易公司(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OHG)、两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KG)、有限责任两合公司(GmbH & Co. KG)等形式。

• 资合公司是指一个或数个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做资本金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的公司,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GmbH)和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这两种基本形式。

通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GmbH由于其责任的限制、设立程序简便、法律限制较少等优势,常被看作是最适合外国投资者也是外国投资者在德国最常使用的公司形式。

(二)瑞士

瑞士法律承认下列企业类型:

• 成立非股份或股份有限公司;

• 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 收购瑞士现有公司(非股份或股份有限公司);

• 组成合资公司(合伙企业或股份公司)。

瑞士的外国公司最普遍采用的一种业务形式是成立子公司(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和分支机构。瑞士的公司形式主要为股份公司(德语缩写AG,法语/意大利语为SA)和有限责任公司(德语缩写GmbH,法语/意大利语为SARL)。股份公司是瑞士最重要、最普遍的公司类型。外国投资者通常为其在瑞士的公司选择这种法律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实体,主要适用于中小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比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稍微简单,不过在很大程度上与成立股份公司的手续很相似。

(三)荷兰

荷兰的企业形式包括法人实体、非法人实体以及分公司和代表处:

• 法人实体主要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BV)、公共有限责任公司(简称NV)及合作社(简称Co-ops或UA)。

• 合作社属于协会性质,原为农村单个经营者为共同开展业务而创办的一种经营方式,现在很多投资人也选择用合作社方式建立商业架构。

• 非法人实体主要包括个体经营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简称VOF)、有限合伙企业(简称CV)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Maatschap)。

• 分公司和代表处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其财产通常被视为外国公司财产。荷兰分公司适用该外国法人实体的规则和法律的管辖,其交易和/或财务业绩可能需要在荷兰被征税。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灵活的特点,是荷兰公司最常用的企业法人形式。如果个人或少数人希望成立责任有限的实体经营业务,或者外国公司希望在荷兰建立用于避税的控股公司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是较好的选择。公共有限责任公司除发行记名股票外,还可发行无记名股票在证券市场交易。如果计划公司未来上市,或者涉及银行、保险等领域业务,则通常采用公共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四)法国

在法国开展商务活动可采取的架构形式主要有法人形式的各类公司、非独立法人形式的分公司、合伙、代表处。

独立法人实体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SA)、简化股份有限公司(SAS)、有限责任公司(SARL)、以及单一股东情况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EURL)。目前,股份有限公司(SA)以及晚近出现的简化股份有限公司(SAS)是投资人较为偏好使用的法律架构,这主要是因为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股东有限责任外,法律尚赋予股东诸多通过公司章程自由约定公司治理和运营事项的宽泛权利。

跟在其他国家一样,分公司和代表处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分公司可以开展母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业务,且应依据法国税法缴纳各种税负,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代表处则主要负责开展业务的联络,开展市场宣传等,不得直接开展经营活动。

(五)比利时

在比利时开展业务,除了设立分公司或者代表处之外,主要有六种法人形式:简单公司 (无独立法人资格,以合同形式即可设立)、无限合伙企业(SNC,有独立法人资格)、有限合伙企业(SComm)、私营有限责任公司(SRL)、合作公司(SC)以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SA)。除此之外,还可设立非营利性组织(商会等)。

在商业活动中,主要采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SRL)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SA)两种形式。前者比较适合中小规模的企业,后者主要适合大型或者跨国企业。

二、成立所需步骤

在德国、瑞士与比利时成立公司所需的步骤大致相同,一般需要完成以下程序:

• 准备成立公司所需法律文件:一般包括公司设立证明、公司章程和商业登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等;

• 完成相关公证程序:设立证明和公司章程公证、授权书公证等;

• 开设银行账户:验资账户、企业经营账户;

• 支付认缴资本:根据各国对公司注册资本、首次应缴比例的不同要求进行;

• 在商业登记处进行登记注册:在各国不同地区的商业登记处注册可能花费不同的时间;

• 进行最终实际受益人登记(UBO)。

在法国和荷兰设立公司的流程基本同于前述国家,不同之处是法国无需公证公司章程或授权书,荷兰无需验证账户。

三、成立公司主要方面比较

(一)持续时间

(二)基本要求

成立一家公司的基本要求主要涉及对注册资本、股东、董事、注册地址的要求。其中,各国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差异是最大的:

对公司的股东、董事等人员一般无过多要求,仅瑞士的股份公司AG对董事会成员有瑞士居民的要求:

(三)所需费用

注:1.购买空壳公司的另有公司购买价款的费用;

2.不同法律服务机构的收费情况存在差异,本文所列费用仅作参考。

法国与比利时基本没有购买空壳公司这种操作习惯。

除上述设立公司的基本费用外,公司成立后的后续经营还需要相应的维护费用,以瑞士的公司为例,后续的维护费用可能有以下几部分(欧洲其他国家的维护费用一般较低):

• 财务报税:每年大约2000-3000瑞郎的财务费用;

• 办公租金:按实际需要开支,最低的信箱公司的地址费用为约每年2000瑞郎;

• 当地董事:若无居住地在瑞士当地的董事,则要委托信托董事,费用大致为3000-5000瑞郎一年;

• 其他维护费用。

四、小结

在海外成立公司,企业需要考虑多重因素,地理位置、行业环境、客户所在地、税收政策、全球税务构架、人力成本、劳动法环境、设立成本、法制保障、政策优惠等都需要企业进行综合考量,本文介绍了在德国、瑞士、荷兰、比利时以及法国成立公司的主要方面以作参考。德国、瑞士、荷兰、比利时以及法国属欧洲主要国家,投资环境成熟稳定、企业设立程序简便、对外国投资给予优惠,且都和中国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一系列促进双方经济合作的协定,对中国企业在五国的投资提供了重要保障。企业可以结合自身需求,对投资东道国的各方面环境综合评估以做出最优选择。汇业律师事务所跨境业务团队愿为中资企业在搭建海外构架时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本文共同撰稿人:瑞士凯勒嘉律师事务所、法国阿达姆斯律师事务所李慧妮顾问、德国弗里德律师事务所芭芭拉律师、荷兰凯拓律师事务所郑琳顾问、比利时莫纳德律师事务所涂秀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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