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带一路战略及巡回法庭制度交互影响下的律师业发展方向(上)

发布时间:2018-05-15

文 | 魏青松 合伙人   孙庆敏 律师 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服务市场发展程度,与全国及各地区的政治、经济、司法制度建设息息相关。应当看到:作为司法改革举措之一的巡回法庭制度的设立,使审判权下移,客观上为巡回法庭所在城市当地的律师及律所发挥“主场优势”开拓与巡回法庭相关的业务,创造了条件;“一带一路”战略为我国律师群体在各领域快速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提供了很好的契机。在各种经济政策、司法制度构建不断“落地”的过程中,目前我国各地执业律师的专业知识储备、法律职业修养及专业水准,可能将越来越无法满足商事主体的法律服务需求,甚至也无法匹配裁判法官的司法水平,这决定了我国律师业未来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

本文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阐述过往固有的律师执业地域格局及特点、巡回法庭制度的创设推动固有律师执业格局洗牌等内容,下篇则会进一步讨论一带一路战略对律师执业能力提出的新要求,以及巡回法庭制度与“一带一路”交互影响下的律师业发展展望。

一、固有的律师执业地域格局及特点

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与政治资源集中度及经济商业活跃程度息息相关,从这个角度而言,北京、上海两地法律服务市场属于既有政治、经济格局下的获利者:依托于得天独厚的行政及司法优势,北京律师在重大疑难商事案件二审、再审、金融和互联网、知识产权、投融资兼并收购、审批咨询等方面,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执业优势较为明显[1];而上海,作为中国经济中心、国际金融中心,拥有政策扶持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毗邻东海出海口,其包容开放和务实的海派文化,获得世界各地外资律所的认可,外资律所驻华机构数量最多,相应的,在国际贸易、海事海商、海外投资、跨境并购及资本市场领域,律师业务发展较快[2]。

相较之下,京沪两地之外其他地区律师,受限于本地政治、经济、地理、文化等客观情况,服务的客户多为本地经济活动主体,执业范围亦多限于本地有限地理空间,至最高人民法院参与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审理、与顶层司法机构互动并献言献策、参与重大涉外民商事非诉及诉讼业务的机会,相对较少。

二、巡回法庭制度的创设推动固有律师执业格局洗牌

(一)巡回法庭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举措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随后,2014年中共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在此背景下,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3号),根据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其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2015年1月28日和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分别在深圳、沈阳成立。

随后,在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地理位置、区域面积、交通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以及我国传统地理区域划分和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类型、数量等因素的情况下,最高院向中央报送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请示》,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9日,最高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16]30号”),对前述3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进行修改[3]。 2016年12月28日,第三、第四巡回法庭分别在江苏南京以及河南郑州成立;2016年12月29日,第五、第六巡回法庭分别于直辖市重庆及陕西西安成立。 

(二)巡回法庭制度创设的直接意义

1.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减少地方行政力量干预法院独立审判

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使最高院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巡回法庭就相当于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高于省级高院,对于省级高院的上诉案件、再审案件、申诉案件等进行审理。巡回法庭成立后,通过办理实务案件,其影响力逐渐增大,这势必会影响到最高法和各省法院的体制,最高法“总部”相应缩小,各省高院的权限也会受影响。一个巡回法庭管理几个省,为破除地方势力干预司法树立起了一座“防火墙”,有利于确保审判的独立与公正。

2.巡回法庭可将最高院从众多工作中解脱出来,提高工作效率,缓解最高法本部的办案压力

据统计,近年来最高院每年审理案件均超过1万件,大量案件的审理、接访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负荷过大,法官办案压力不断增加。这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制定司法解释和在司法政策、发布更多指导性案例。设立最高院巡回法庭将对以上问题起到有效的缓解作用,以第三巡回法庭(“三巡”)为例,截至2017年7月18日,三巡受理案件1424件,审结841件。其中,受理民商事案件385件,审结242件;受理刑事案件75件,审结43件;受理行政案件964件,审结556件[4],这将直接有助于最高院本部“集中精力干大事”。

3.方便当事人诉讼

巡回法庭设立后,巡区民众有上诉案件,就不需要再到北京本部,而只需要向相应有管辖权的巡回法庭提交诉讼材料。以三巡为例,2017年7月20日,三巡全面启动巡回区跨域立案工作,来自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的当事人,可以就近选择收件法院提交申请材料。在收件法院的引导下,只需短短十几分钟,当事人便能拿到最高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5]。

4.巡回法庭制度将有利于改善法官与律师业职业共同体的关系

以第一巡回法庭(“一巡”)为例,通过与其辖区律协共同签订《关于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职业关系倡议书》,律师的阅卷权、辩论权及知情权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通过设置专门的律师更衣室、休息室、多媒体阅卷室、律师法官会谈交流室,体现了对律师执业的尊重;通过畅通法官与律师的交流渠道,建立与律师的定期联席会议、预约会谈、双向业务交流等机制避免双方私下不当接触,最终形成法官和律师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各自依法履职的良性互动关系[6]。

(三)巡回法庭制度对律师执业格局的影响

 

 

1.诉讼业务市场的区域性特征逐渐凸显

在最高院从北京“走出”,“花开六朵”的制度背景下,全国有七个城市拥有了最高审判机构,其中,除深圳之外的六个城市都拥有了基层、中级、高级及最高四级审判机构,诉讼业务市场的区域性特征将越发明显,北京律师之前所因紧邻最高人民法院而独享的近水楼台先得月优势,将会削弱。

六大巡回法庭辖区内,有支付能力的当事人对聘请北京律师在巡回法庭参与诉讼的意愿将大大降低,而外地律所通过与北京律所合作在最高院办案的积极性也将大幅下降。

这必将导致六大巡回法庭辖区法律服务市场,则将“群雄逐鹿”,同时可以预见到,一些之前便已发展比较成熟、服务质量较高的区域性律所,将有机会凭借地域优势,挤占北京律所的业务份额,从而在巡回法庭法律服务市场上分得一杯羹。

与此不可逆进程相对应的,是若干业务与最高院审理的案件关联度较高的北京名律所,则将抓紧在巡回法庭辖区范围内布局分所,以积极面对案件分流后最高院本部案件审理量下降的困境。以办理最高院商事再审案件为特色的、立志打造中国小而美律所的天同律师事务所为例,其近期分别在南京、深圳两地开设分所,便是巡回法庭制度倒逼此类北京律所“走出北京、全国布局”增强辐射能力的最直观表现[7]。

六大巡回法庭辖区示意图(制图丨赵旭)

2.巡回法庭制度对律师自身职业能力的要求

巡回法庭的设立,使辖区律师有机会伴随着“权力下放”,从一名中国法律服务顶级业务领域的旁观者,向一名参与者转变,这对辖区内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的业务方向及执业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巡回法庭的设立将增加诉讼案件的多样化,同时增大案件办理难度,这势必对律师的知识储备及执业技能提出更高要求,促进“情商型”律师积极向“智商型”律师转变;另一方面,再审申诉案件数量激增,将促使申诉案件成为一些律师的重要业务方向;此外,外地律师至巡回法庭参与庭审,将为巡回法庭所在城市律师与外地律师的“切磋与合作”提供契机。

有关一带一路战略对律师执业能力提出的新要求、巡回法庭制度与“一带一路”交互影响下的律师业发展展望,笔者将在《论一带一路战略及巡回法庭制度交互影响下的律师业发展方向(下)》中进行分析,敬请期待。

【注释】

[1]王隽主编:《北京律师发展报告No.2(201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122页至第155页。

[2]智合新媒体:《驻华国际律所大起底》,https://www.zhihedongfang.com/2017/03/26635

[3]法释[2016]30号:将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4]娄银生:《江必新:落实两个会议精神 做好“六个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3602.html。

[5] 罗书臻 娄银生:《第三巡回法庭全面实施跨域立案 开创全国诉讼服务协作新格局》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7/id/2931380.shtml。

[6] 祁彪:《第一巡回法庭这两年》,《民主与法制》2017年 第1期,第10-13页。

[7]邓楚开:《巡回法庭制度已缓缓拉开律师业重新洗牌的序幕》,厚起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houqilawyer.com/View6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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