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辩护职能缺失,美国最高法院会怎么判?

发布时间:2018-02-12

文 | 潘志成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首先需要澄清一下,本文不是对杭州保姆纵火案的评论,我不知晓该案被告人辩护律师是否存在错误、不称职、或辩护职能缺失、配合走过场的情形,而且我也不是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我们事务所有阵容强大、群星璀璨的刑事团队,但我的专业方向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写这篇文章是因为听到同事们谈论杭州保姆纵火案时,我忽然想起了一个发生在美国的蹊跷案件。

一、一个蹊跷的美国案件

2017年3月底我去美国华盛顿参加全美律师协会反垄断法年会时,曾专程去美国最高法院旁听过一次庭审。虽然之前我在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学习时曾选修一门课程,该课程就在联邦地区法院上课,由主审法官结合当天庭审的案件讲解庭审技巧,但是我还未曾参加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庭审。另一方面我读书时的教材(case book)里面有大段大段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精彩判词,令我对斯卡拉亚、布雷耶等大法官十分仰慕,非常希望能一睹大法官们的风采。于是那天我凌晨5:30天不亮就出发赶到美国最高法院门口,在料峭的寒风中排队领号,最后幸运地拿到入场号码。我旁听的那起案件名为Jae Lee v. United States,申诉人李先生(Jae Lee)诉称由于其律师给出的意见错误,让他失去了美国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所赋予的由陪审团听审其案件的权利,要求最高法院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重审他的案件。

按照一般理解,如果是当事人自己聘请的律师,即便律师不称职或给出了错误的意见,当事人作为委托人不是要自担败诉的责任吗?申诉人李先生凭什么可以因自己聘请的律师的错误而要求法院推翻之前的判决?随着庭审进程的展开,我大概了解了这个事实比较蹊跷的案件,也明白了为什么在我排队时有两个来自田纳西州孟菲斯的律师一直比较蹊跷地对着我微笑。

二、李先生的两个错误

出生于韩国的李先生在1982年他13岁时随父母移民来到美国。父母后来定居在纽约布鲁克林并入籍成为美国公民,而李先生也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并在成年后离开父母来到田纳西州小城孟菲斯,跟着亲戚一起经营着两家中餐馆。李先生原本如其代理律师所形容的那样过着典型的美国移民的小日子,但这平静的生活却在2008年被李先生犯下的第一个错误所打破:李先生染上了毒瘾。而更糟糕的是,在警方根据线报对李先生的住所进行搜查时,当场查获了80粒迷幻药丸,还有大麻和装了弹药的枪支。

李先生被捕后,又犯下第二个错误:聘请了孟菲斯当地一个事后证明其完全不懂移民法的万金油律师。该律师分析案情后劝李先生接受检方的认罪交易,可获得较轻的刑期。李先生最关心的问题是因其没有公民身份,担心认罪后会被驱逐出境,所以多次问律师如果认罪是否会被驱逐出境。律师向他保证说,他不会因认罪而被驱逐。基于律师的保证李先生接受了认罪交易,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天。然而令李先生意料不到的是,根据美国移民和国籍法案,其所认罪行属于加重恶意犯罪,必须被强制驱逐出境。

当李先生得知这一结果后,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其认罪判决,主张其因律师的错误意见导致其根据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应享有的权利未能得到保障,丧失了由陪审团听审其案件的机会。负责该案的治安法官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请,并撤销其认罪判决。然而检方上诉到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第六巡回法院后,联邦地区法院和第六巡回法院均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请。最后李先生申请美国最高法院调卷审理本案,要求撤销下级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三、舌战群儒的政府律师

如前所述,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任何犯罪嫌疑人均有权利与指控方的证人进行质证,有权利聘请律师替其进行辩护。美国最高法院又通过Strickland案、Padilla案、Hill案等判例发展出一系列规则,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例如,在Strickland案中,最高法院判定如果聘请的律师明显失职,其辩护行为无法满足客观合理的称职标准(deficient performance),且其失职行为具有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判决结果发生变化的合理可能性(reasonable probability),则被告人有权依据第六修正案要求撤销原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Padilla案中进一步指出,一个不称职的律师不仅仅损害了被控嫌疑人的利益,也同时损害了通过控辩双方对抗形成判决的刑事司法制度本身。

联邦第六巡回法院驳回李先生诉请时指出,根据前述Strickland等先例判决,李先生要求撤销其认罪判决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其律师辩护存在错误(Lee’s counsel had performed deficiently),二是其可以证明律师的错误致使其受到损害(Lee could show that he was prejudiced by his attorney’s erroneous advice)。法院认为,李先生可以满足第一个条件,但其无法满足第二个条件,因为其罪行证据确凿,如果李先生不选择认罪交易,进入审判只可能被判处更长的刑期,且被驱逐出境的结果不会改变,因此不存在因律师意见错误而导致的损害结果。美国最高法院庭审的主要问题,也就集中在申诉人李先生是否因其律师意见错误而致使其受到损害。

代表李先生出庭的律师是来自密歇根州的布什律师(John Bursch),此君个头不高,非常儒雅,庭审第一部分先由他陈述辩论意见并回答大法官们的发问,整个25分钟波澜不惊,也相对平淡。而代表美国政府出庭的是助理副总检察长费根(Eric Feigin),他则被多位大法官集中炮火连连发问,而双方的互怼也相当精彩。

费根一上场就指出申诉人的诉请不合常理和逻辑,他说道:“法庭今天所面对的是这样一个Padilla诉讼的难题:假定申诉人选定了另一个称职的律师,该律师能否帮助申诉人取得一个合法的结果,即不需要被驱逐出境?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即便换一个称职的律师,他也无法有机会改变结果。正如上诉法院所述,申诉人并无诚实可信的理由(甚至连牵强的理由都没有)去选择进行诉讼,这一无谓的选择只会给申诉人带来更长的刑期,其他什么也不会改变。”费根的意思是,申诉人主张要放弃之前的认罪交易去进行诉讼,显然是不合理的选择。对此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发问道:“为什么不合理,也许申诉人就希望进行诉讼,哪怕面临更长的刑期。”费根回答道:“判断是否合理是根据常识判断的,从常识来看,律师不会因为未能给被告人争取到更长的刑期而被认定为不称职。”费根的回答相当大胆和直白,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对他的回答似乎也有点恼火,继续说道:“也许听上去比较可笑,但事实上就是如此,申诉人也许就希望待在田纳西,希望离家庭更近一些。”费根回答道:“这样的想法与美国移民法规定不符,而且申诉人也从未提出过他希望得到更长的刑期。”

看到首席大法官有点招架不住,其他大法官纷纷参战。卡根大法官接过话来发问道:“先不用把两件事扯在一起,陪审团得出什么结果是另一回事,我们不需要考虑这个。Hill案的规则是:如果不是因为这个律师的错误,申诉人情愿去诉讼,而不是接受认罪交易。”卡根大法官的发问说出了本案的要害,因为律师的错误导致申诉人的宪法权利等于被剥夺了,这难道不是对申诉人权利的损害吗?费根抗辩到:“本案中申诉人构成犯罪的证据非常确凿,申诉人进行诉讼没有任何胜诉的可能性。”布雷耶大法官也加入论战发问道:“没有胜诉的可能性、难道就没有诉讼的权利了吗?宪法是否规定必须具有胜诉的可能性才能进行诉讼?”在大法官们连连追问的情况下,费根半小时的庭审辩论时间很快被用完。在布什律师进行简单的回应之后,短短一个小时的庭审辩论旋即结束。大家都纷纷退庭,等待六月份法院的判决。

四、同样没有悬念的判决结果

庭审结束后我已隐隐感觉判决结果应该没有太多悬念,大法官们的火力如此集中,显然是对美国政府所代表的检方的立场持怀疑态度。这两天听到同事们讨论杭州保姆纵火案件,我又想起这个案件,因此专门去检索了这个案件的最后判决,果然在2017年6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推翻了第六巡回法院的判决,判令发回重审。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代表6名多数意见的大法官撰写了法庭判决意见(托马斯大法官和阿里托大法官持反对意见),认定李先生的案件显示其宪法权利受到了律师错误意见的损害。

根据这个判决,李先生可以推翻之前的认罪判决,让法院重新组织陪审团听审自己的案件。当然,李先生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非常确凿,重新审判的结果应该只会让他面临更重的刑期,并且仍被驱逐出境。但是结果其实并不重要,正如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判决中所说的,案件判决的公正性不仅仅体现在判决结果的公正之上,更体现在通过控辩双方充分对抗而产生判决结果的机制之上。如果律师辩护存在不称职或错误、或者未履行其辩护职能,哪怕被告人再罪有应得、再死有余辜,都不代表法院可以想怎么审判就怎么审判,其根据宪法获得公正审判和辩护的权利仍不可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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