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破”后“立”,如何正确书写一份遗嘱?!

发布时间:2017-07-31

文 | 王旭 合伙人   傅瑜静 律师   孙晓鸽 汇业律师事务所

在相声大师侯耀文先生遗产案中,因侯耀文先生突发心脏病猝死,传闻留下价值8000万元的遗产却未订立遗嘱,由此导致侯耀文两女与侯耀华(兄弟)、牛成志(好友)、郭晓小(徒弟)夫妇就遗产分配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根据相关报道,侯耀文离婚后,其两女均随前妻生活,因无从掌握父亲的实际财产情况,在遗产分配中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

侯耀文徒弟郭德纲更为此发微博打抱不平:“真快,师父离开已经两年了,云散风消花残月缺,一切看起来那么平静。可平静背后隐藏了些什么?师父的万贯家财哪儿去了?那些珠宝名表田黄石羊脂玉哪儿去了?那些饰品家具字画藏品哪儿去了?那些服装改了尺寸后谁穿去了?玫瑰园中最后连灯泡都被摘了,为什么?师父的两个女儿连一张纸都没得到,为什么?两个女儿也并非为争遗产而导致不能下葬,她们从来也没争过,那这一切都是为了什么?”

随着时代和经济的飞速发展,财产,开始以愈发多样化的形式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包括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贵金属、艺术品、收藏品等一般动产;保险、股票、理财等金融资产;房屋、土地、车船等固定资产;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等等诸类;以此组成了现代家庭财富结构。其中,一般动产的权属较难追根溯源,金融资产收益通常不稳定无法预见,固定资产原则上需备案或登记而有迹可循。因此,对于现代家庭来说,财富管理意识和传承意识十分有必要与时俱进。而作为财富传承最传统、最重要工具之一的遗嘱,又是否能够万无一失地确保财富传承的效果及安全呢?

本文将结合上海法院近年的司法案例,为读者梳理遗嘱继承的实务操作要点。

一、常见的导致遗嘱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况

1.遗嘱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全部无效,(2016)沪0115民初6649号】

2.自书遗嘱系由遗嘱人照样抄写,遗嘱人文化水平不足以理解遗嘱内容,遗嘱并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全部无效,(2016)沪02民终1642号】

3.自书遗嘱并非由遗嘱人亲自以笔书写而成,也非遗嘱人亲自用电脑为工具书写而成,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又无代书人,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全部无效,(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3号】

4.代书遗嘱不是由两位见证人之一代书,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全部无效,(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706号】

5.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并未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属于见证人不适格,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全部无效,(2016)沪0109民初15864号】

6.代书遗嘱并非遗嘱人亲笔签名而由他人代签,见证人并未参与遗嘱订立过程,遗嘱无法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全部无效,(2016)沪0109民初6325号】

7.公证遗嘱未为缺乏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部分无效,(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0033号】

8.口头遗嘱并非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全部无效,(2016)沪0115民初41761号】

9.口头遗嘱缺少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全部无效,(2017)沪0117民初1072号】

10.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全部无效,(2016)沪0115民初54909号】

二、一份合格遗嘱的四个条件

1.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鉴于公证遗嘱流程较为规范,一般由公证机构引导完成。故本文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补充以下建议:(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公历日期;(2)代书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见证遗嘱全过程并在遗嘱上签字,同时提取若干将来可供笔迹鉴定的检材;(3)书写遗嘱应尽量使用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圆珠笔迹很难进行笔迹鉴定;(4)遗嘱订立过程全程录音录像;(5)遗嘱书写完毕之后,一般应由立遗嘱人自己保存,或交专门的遗嘱执行人保存,而不应交遗嘱继承人保存,以免对其真实性引起疑问。

2.遗嘱详细列明遗嘱人的财产清单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详细列明遗嘱人的财产清单,即对遗嘱人的所有财产进行分类或一一列举,并简要注明该财产的基本情况。

3.遗嘱对遗产做出明确清晰的分配方案

遗产的分配方案,即何遗产由何人继承。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可以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在进行遗产分配时,需注意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方案还需符合公序良俗。

4.遗嘱应当备有特殊安排

《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遗嘱人在对遗产做出分配方案后,还应考虑发生上述情况时的特殊安排;例如:“如果配偶先于我去世,或者她放弃、丧失继承权,则本应由其继承的这部分财产我指定由孩子继承”。

三、各种遗嘱形式的优势与不足

公证遗嘱的优势为效力及安全性最高,不足之处在于办理等待时间过长、条款较为刻板、欠缺保密性;自书遗嘱的优势为操作简便,不足之处在于容易忽略形式要件致使遗嘱效力或受到挑战;代书遗嘱的优势为操作相对简便,不足之处在于对遗嘱形式要求高、容易忽略见证人适格问题;口头遗嘱的优势为及时性,不足之处在于安全性较低,真实性容易受到质疑,危机情况解除后会被认定无效。

遗嘱继承,在家庭财富传承中,有着传承财产类型基本不受限制、遗嘱人生前对财产的控制力强、由遗嘱人自主决定、可用公证提升遗嘱的效力、可实现部分婚姻资产隔离等特点。对于财产形式多样化的现代家庭或高净值人群,如能将遗嘱结合保险、信托、税务筹划等,可实现财富传承利益和意义最大化。正如胡适先生曾说:“今天预备明天,这是真稳健;生时预备死时,这是真旷达;父母预备儿女,这是真慈爱。能做到这三步的人,才能算作是现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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