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乐天玛特关店潮,供应商如何采取权利救济措施

发布时间:2017-03-13

文 | 薛娟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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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萨德事件影响,韩国乐天玛特超市在中国掀起了关店潮,关店数量还在进一步增加,还未关门的乐天玛特店生意也十分冷清, 因大型商超等零售商与供应商一般采用送货后60天-90天甚至更长的结算周期,乐天玛特也不例外,供应商在商超都会压有少则几十万,多则几千万的货款。因此,乐天玛特商超的关店无疑会给供应商的商业账款带来一定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供应商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保障自身的权益呢。

一、供应商应当及时保全商超欠款的证据。

因供应商常年对商超送货量庞大,时间跨度长;送货方式多样,有的是生产厂家直接送货,还有第三方物流配送;送货单据记载不完整,不少存在只有送货数额未记载单价或总价的情形,而且多数是采取滚动发货、滚动结算的方式,对商超欠款数额的固定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中,商超与供应商通常是通过设置网络对账平台来核账,对双方合作过程中供应商送货金额明细汇总、欠款明细汇总、开票详情都有体现,在网络对账平台关闭之前,供应商应尽可能地对商超的网络对帐平台进行公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上,商超网络对账平台公布的数据可以起到证明欠款数额的证明力。

二、供应商可以采取中止供货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即使供应商负有先供货的义务,仍然可以援引《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中止履行供货义务。根据该规定,在商超发生(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供应商有权停止供货。

三、供应商可以解除供货合同。

供应商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商超,商超未在通知的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的,供应商可以解除供货合同。

四、供应商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商超立即偿还全部货款。

一般情况下,关店潮发生后,为稳住供应商商超一般不会自行表态将不支付货款,然而在商超发生被有关机关查封、银行账户被冻结、关闭网络对账平台或以其他行为表明不支付货款时,供应商无须等待货款到期而有权要求商超立即全部偿还。

五、供应商可以要求商超提供有效担保。

商超提供的物的担保(抵押、质押)可以使供应商享有对特定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而人的担保(保证)或债务加入可以扩大应付账款的义务主体,增加商账的清偿机率。

六、要求商超就库存商品向供应商办理退货。

商超关门后,特别是对保质期短的产品或鲜活产品,供应商应抓紧办理退货并变现,尽可能减少损失。对供货合同约定供应商保留货物所有权的买卖,供应商可以要求将货物所有权直接转移给供应商,行使优先于债权的物上请求权,从而减少应付账款的数额。

七、供应商可以向商超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其他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目前,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是在贷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30%-50%,出卖人可以主张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为在贷款基准利率的1.3至1.5倍之间。

八、立即提起诉讼或仲裁,同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值得注意的是:大型商超一般采取连锁经营的方式,各分店在工商登记上采取分公司的组织形式,理论上商超任一分店都可以作为被财产保全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该规定虽然针对执行程序,然而对于财产保全措施是可以参照适用的,供应商对商超有财产保全价值的任一分店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是可行的。

九、供应商可以申请商超破产或在执行程序中移送破产审查。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执行案件可以移送破产审查:(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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