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骂河南人被告”,司法能消除歧视链的存在?

发布时间:2016-09-11

近日,一位自称“获得CCTV第八届小金话筒全国电视主持人大奖赛金奖”的“非著名主持人”胡伟在其新浪微博上对河南人进行言语攻击。即使删除了微博内容,胡伟仍将面临比预想严重的多的境况。与以往大多对骂过去、不了了之不同,这回有位较真的河南人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权。8月31日,郑州市民井长水以个人名义,将胡伟及新浪微博注册的独立公司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状中要求胡伟删除并停止发表相关侮辱河南人名誉的言论,要求被告在国家及河南省主流媒体公开向河南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9月7日,金水区法院查明符合起诉条件,正式立案。

消息一经媒体公布,相关评论认为,地域攻击立案是一个突破性的、值得肯定的举动。笔者无意评价本案的走向,从侵权行为与事实来看,本案胜诉无碍。公开辱骂他人,进行地域攻击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但是,司法介入这样的涉及地域歧视的案件,真的有那么大的社会意义吗?司法介入,真的有助于消除歧视链的存在吗?

但是,既然已经介入,那么我们就事论事,谈谈司法的问题:

首先,本案的主审法官作为河南人,要不要回避本案?

本案作为一起名誉侵权案件,作为被侵权人的河南人将近一亿人口。本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主审法官是不是河南人?如果是,主审法官在本案中和原告井长水同属被侵权人之一,是否需要回避本案?而这些民事诉讼法中已经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其次,本案是否属于公益诉讼,井长水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公益诉讼制度,但为了节约司法成本,遏制诉讼泛滥,对提起主体作出了限定,即只有“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才可以起诉。民事诉讼法列举的侵犯公共利益的情形仅包含污染环境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未对该条款作出扩张解释。因此有关侵犯集体名誉权案是否受限于公益诉讼条款值得商榷。

如果本案当成一起普通的名誉侵权案处理,那么之后凡是河南人都可以参照井长水的案件向河南各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算只有百分之一的河南人提起诉讼的话,河南法院今年也将因此而新收一百万起案件。

最后,司法审判能够实现其所需要的价值导向吗?

司法审判,其中除了个案评价之后,同时需要通过审判实现对社会公众的价值导向的引导,告诉社会公众哪些行为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应该做的。而我们目前的社会道德,还没有沦落到认可“随意辱骂他人的行为”的地步,需要通过司法审判才能使得公众清楚明白的知道这是不当行为吗?

至于希望通过此类案件的审判,消除地域歧视,更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歧视链是社会上客观的广泛存在,只要有社会个体仍然存在差异和区别,歧视就无法消除。古代操南音者瞧不起北方人,而说北方官话的又将吴楚方言当做南蛮不开化的标志。近些年来,上海人占据江南几省歧视链的顶端,而到了北方,上海人特别是上海男性,又成了小肚鸡肠的典型,甚至在官办春晚上遭到全国人民的调侃。同样,广东人在北方春晚的舞台上,也多数是以说着一口极烂的普通话鸟语的形象出现。而在各省内部,济南和青岛吵个不停,苏南瞧不起苏北,上海市区的轻看郊区的,市区内部的“上只角”的居民还鄙视“下只角”出身的人。

本案的实质,与其仅仅局限于地域歧视,倒不如思考一下言论和司法的边界究竟在哪里更有意义。美国在上世纪的好色客杂志诉福尔韦尔案,似乎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