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资质问题是否会影响合同效力

发布时间:2016-06-29

文 | 柯振岳 合伙人 杜春燕  律师 汇业律师事务所   

基本原则:施工资质影响承包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包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通过对《建筑法》相关条款的综合理解,其也应适用于装修工程。我们认为,《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施工企业资质的规定适用于装饰装修工程。

《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建筑法》资质规定的,施工合同无效。

关于装饰装修合同是否属于施工合同的问题,最高院冯小光法官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实施三周年之际的回顾与展望讲话中认为,“本人倾向因独立的装修工程签订的合同纠纷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解释》,而应当参照建设部有关装饰装潢的规范性文件处理;已经成为施工合同的分包工程的装修工程合同纠纷应当适用《解释》规定。”其以工程的发包形式不同来界定合同性质,我们认为在法理上欠妥,仅注重于案件审理实践。我们认为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解释》相关规定。

因此,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方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不得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借用资质承包工程,否则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例外一:最高院案例

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朱宏强与祥云县云昌煤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朱宏强及其经营的天创设计室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虽然该案件并非最高院的公告案例或指导案例,但在合同有效的认定结果上与冯小光法官的观点有相似之处,有一定参考意义。实践中,装饰装修工程所包含的施工内容较多,既包括墙壁六面的处理,侧重于装修、施工,强调安全性,需要适当的行政干预;也包括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环境设计和空间处理以及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等,侧重于装饰,强调当事人的自由约定。上述案例涉案合同施工内容为“大堂、标间、单间、套房、过道、茶室、餐厅、会议室、电梯间、1楼至9楼的楼梯踏步及扶手的内装饰工程”,侧重于装饰,在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装修装修工程进行细分的前提下,我们认为将案件界定为承揽合同纠纷继而认定合同效力更为合理。   

例外二:家庭装饰装修

对家庭装饰装修,虽有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饰装修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该规定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承揽工程不会影响合同效力。我们认为,家庭装饰装修因其规模小、造价低、不涉及建筑主体与基础,不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范围,其合同也不应属于施工合同而应属于承揽合同;因此,无资质不影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或小额工程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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