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15

文 | 肖婧 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党的十九大报告通篇贯穿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和要求,在新一轮的司法行政改革下更提出了要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在此背景下11月24日重磅出台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无疑具有特别的意义和作用。

一、律师介入监狱刑罚执行的里程碑

时间追溯到2001年10月,为了增强监狱执法透明度,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司法部决定在全国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至此,全国监狱系统开始公布刑罚执行中执法依据、过程和结果。而为了应对刑罚执行中律师会见的问题,2004年3月19日司法部首次出台《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首次以明晰的态度回答了律师是否可以会见在押罪犯的问题,并对会见的实体与程序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随着狱务公开工作的推进,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完善司法公开、推进狱务公开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2015年司法部下发意见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落实罪犯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该制度首次列明了狱务公开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根据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及罪犯等公开对象的不同需求,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停留在十九大召开后的现在,11月24日新《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正式施行。

十六年狱务公开的进程,不仅逐渐剥去监狱身上“神秘”的外衣,更在提升监狱刑罚执行公信力的同时完善着更多的制度,而这其中一项尤为重要的制度即是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的制度。

二、《新规定》的亮点

《新规定》共计十六条规定,相比较2004年的《暂行规定》,虽然在条款数量上并没有特别大的改变,但在内容上不仅反映出了立法者理念思路的转变,更在实践操作上平衡了现实问题。

1.立法者理念的转变:从监管律师介入到保障律师介入权

  • 2004年《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的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律在监狱内的会见场所进行。监狱应当为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提供方便。”

第三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 2017年《新规定》

第一条:“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在押罪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监狱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在监狱内进行。监狱应当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

从以上新旧规定的对比我们不难看出,首先《新规定》的制订出发点已然不同于《暂行规定》,其宗旨是为了保障律师执业及在押罪犯的权利。其次,从《暂行规定》到《新规定》律师的会见行为从被动受监狱管理到监狱反过来保障律师的正常会见,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转变。最后,从新规定的语言表达中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律师会见态度上的转变,即从硬性规定到逐渐接纳并将律师会见制度作为监狱刑罚执行中的应有之义。

2.《新规定》在《暂行规定》基础上扩大了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范围

相比较《暂行规定》中列举的三种具体情形,即:(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询,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担任代理人的;(三)接受在押罪犯委托,代为调解、仲裁的;《新规定》在此基础上更新增了四种具体情形,即:(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五)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六)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七)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纵观这新增的四种情形,不仅取代了《暂行规定》中因列举具体情形后的概括性规定太过模糊无法具体操作的问题,更从司法行政改革的预见性角度增设了具有实际意义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这不可谓既考虑到了当下也考虑到了未来。在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新规定》特别提出了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的事项,个人认为该情形的出台将会在监狱刑法执行与律师会见中架构特殊的桥梁。

3.《新规定》更立足于实际,为保障律师正常会见出台了多条措施

首先,《新规定》第四条明确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这为实践中往往一开始无法接触罪犯获得其授权扫清了会见障碍;其次,《新规定》取消了律师会见人数限制,即废除了《暂行规定》中会见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或者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的规定,《新规定》中明确:在押罪犯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委托两名的,两名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最后,《新规定》明确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该条款的出台也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无缝衔接。

三、新《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的意义和作用

《新规定》的出台,其意义和作用不仅仅只是解决2004年《暂行规定》中一些不适应当前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工作的实际需要。从本次修改的内容上看,它更预示着立法者已经转变原有监狱刑罚执行中的固有封闭理念。在历经十六年的狱务公开的进程下,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已然已更加的开放。而这,也将预示着十九大之后的司法行政改革势必将推进中国的整个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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