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炒信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发布时间:2017-06-21
文 | 阚宇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某位在淘宝刷单炒信的被告人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
近年来,随着网购的流行,利用虚假交易炒作交易信用的“刷单炒信”已成为一条巨大的灰色产业链,不仅破坏了电子商务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而且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严重冲击。但很多人认为,刷单炒信的行为只是打打擦边球,实际上国家并没有出台具体的法规予以制约,同时刑法也无具体条文对此进行规制。因此,对刷单炒信的经营者,国家并不能对他们进行处罚。事实真的如此吗?
首先,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通过该《办法》的规定,我国对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的是许可制度。对于未取得许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国家不允许其提供有偿服务。
其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第三条规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该规定中对于“利用互联网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提出了刑罚方面的制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系国务院令,依法均属于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国家规定”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量刑。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刷单炒信的行为,国家对其予以刑事处罚具有非常明确的法律依据。之前多起案件仅仅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开始发生变化。这起案件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敲响了警钟,也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样本。同时,也对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