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转发优衣库试衣间视频竟也触犯法律?

发布时间:2015-07-16

看了吗?转了吗?转了几次?

昨日清晨,突然发现满世界都在讨论“优衣库试衣间”。如果你不知道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又或者误会是打折促销而遭到别人的嘲笑,就会有一种远远的脱离了这个世界的感觉。午餐的邻桌,电梯里的同行者,匆忙而过的路人都隐约听到这个事情的进展,甚至跟风而来的各种“模仿”营销也充斥在微信朋友圈。我原本无意讨论私德,直到我看到有朋友以“下单即送试衣间视频”为噱头的营销后,作为一名刑事律师,不得不提醒大家相关法律风险了。

我国《刑法》对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有专门的章节规定,对于那些收费转发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传播的,其中点击次数超过1万次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对于那些在自己微博或者微信转发此类视频的,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中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院对于此类犯罪要求涉案“视频文件”达到40个以上或者实际点击超过2万次。从“件数”上来说,仅仅只是转发了这一件视频的话,还尚未达到犯罪标准。而且从点击次数来看,我们绝大部分人的转发次数或者实际点击次数不会超过2万次,所以并不要对此过度惊慌。

但这并不意味着,转发此类视频就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除了《刑法》之外,我国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第六十八条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这样的规定里,并没有对“件数”或者“次数”的规定。因此,此类转发行为一旦被公安机关发现,仍然要依法承担责任。

当然,法律除了惩罚性,还有“谦抑原则”,也就是用最小的处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对于确实没有必要处罚的,也就不再追究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同时,也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根据北京朝阳警方的回应,对此已经开展了行动。事件发酵至此,已经成为了一个案件。那么如果确实是某些人自导自演的,《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也规定:“单位犯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总之,法律对于公领域和私领域的各自界限之内的行为,也是加以区分不同处理的。当这种风化行为直接侵害到公众领域时,法律就应当予以调整。

八卦无极限,法律有底线。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