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刚,思聪,快来看美国如何用反法撕电影公司和影院

发布时间:2016-11-29

文 | 潘志成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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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潘金莲》刚刚上映,小刚与思聪就围绕该片在万达影院的排片率展开互撕。小刚认为《我不是潘金莲》在万达影院的排片率大大低于在其他院线的排片率,原因在于万达院线企图报复华谊(该影片的发行公司)曾经挖万达的墙角(万达的高管)。 而思聪则认为小刚有点阴阳怪气,排片率低的原因在于万达院线不看好这部影片。

小刚和思聪的互撕,反映出华谊兄弟代表的影片发行公司与万达代表的影片放映院线之间的相生相克关系,每一方都希望利用自己的地位获取更多的利益、限制对手的竞争。在美国上百年的反垄断(反托拉斯)执法和司法经验中,曾发生多起美国司法部诉电影发行公司垄断、或诉院线垄断的案件,也发生过多起电影发行公司与院线之间互撕——互诉对方垄断的案件,我们下面就举几个经典案例,看看美国司法部如何运用反垄断法(反托拉斯法)手撕电影公司、手撕院线,以及电影公司与院线如何进行互撕。

一、美国诉派拉蒙——美国司法部如何撕电影公司

(US v. Paramount Pictures, 334 U.S. 131 (1948))随着美国电影业在好莱坞的崛起,以派拉蒙(《阿甘正传》、《泰坦尼克号》等经典影片的发行公司)为代表的几大电影公司不仅仅投资影片制作、负责影片发行、还拥有自己的连锁影院(院线),成为电影行业中的托拉斯巨头。这些电影托拉斯巨头利用其热门影片在观众中的巨大市场号召力,常常对非自己所属的院线采取种种垄断行为,例如要求非自己所属的院线在购买影片放映权时,必须打包购买(block booking),即购买热门影片放映权时必须同时购买影院本不愿放映的冷门电影,否则不卖;或仅授予非自己所属的院线较短的拍片期、或较靠后的上映期,让自己所属的院线获得竞争优势。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执法机构,早在1920年代末就开始准备对好莱坞的几大电影公司提起诉讼,并在1938年罗斯福政府上台后正式由司法部对派拉蒙、华纳兄弟等大电影公司提起诉讼,派拉蒙、华纳兄弟等电影公司也纷纷应诉。案件经过初审、双方达成同意裁决、随后又进行上诉、中间又因二战等原因,拖延至1948年最终由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

美国最高法院道格拉斯大法官在代表多数法官撰写的判决书中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认定电影公司的多项行为违反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第一条(合谋限制贸易)和第二条(垄断和意图垄断),其中包括电影公司利用其市场力要求影院必须打包购买的行为,构成对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违反。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判决中同时维持了司法部在初审法院与被告达成的由电影公司拆分其院线的裁决决定,并禁止电影公司对其他院线采取打包购买的方式进行电影放映权授权。该案件以及随后的一系列案件也彻底改变了好莱坞电影托拉斯巨头的命运,从此影片发行公司不再拥有自身的连锁院线系统。

二、美国诉格里菲斯案——美国司法部如何撕院线

(US v Griffith, 334 U.S.100 (1948))

在起诉电影托拉斯巨头的同时,美国司法部也自1939年起针对格里菲斯娱乐公司(Griffith Amusement)、辛恩连锁影院(Schine Chain Theatre)等数家独立于电影发行公司的地方连锁院线提起反托拉斯诉讼。格里菲斯娱乐公司、辛恩连锁影院等独立于电影发行公司的地方连锁院线往往在美国某一地区拥有较强市场地位,例如格里菲斯娱乐公司在奥克拉荷马州和德克萨斯州拥有或经营近200家影院,其中部分影院是在当地小镇上唯一的影院,也有部分影院坐落在大城市中,有其他影院作为竞争对手。

格里菲斯娱乐公司在与影片发行公司谈判和购买影片放映权时,往往利用其在当地小镇上唯一影院的独家地位,要求影片发行公司授予其旗下所有影院影片的首轮放映权,包括那些坐落在大城市中同时有其他竞争对手的影院,也必须获得首轮放映权,这样就在竞争中排挤了该城市中的其他影院。

美国司法部对格里菲斯的反托拉斯诉讼案件最终也在1948年由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道格拉斯大法官在代表多数法官撰写的判决意见书中写的,如果一家公司在没有竞争对手的小镇拥有独家影院,事实上就控制了所有影片要进入该地区市场的门票。格里菲斯娱乐公司利用其在没有竞争的小镇上的垄断地位,去获取在有竞争的城市当中的竞争优先地位,构成了对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违反。

三、影院企业诉派拉蒙——院线与电影公司如何互撕

(Theatre Enterprises v. Paramount Distributing 346 U.S. 537 (1954))

该案中原告影院企业公司在靠近巴尔迪莫市中心六英里的一个购物中心中拥有和经营一家影院,其多次向派拉蒙、华纳兄弟、二十世纪福克斯等大电影发行公司报价要求获得一些热门影片在该地区的首轮上映播放权,但均被这些大电影公司拒绝。为此原告起诉派拉蒙、华纳兄弟等电影公司,称这些大电影公司之间存在垄断合谋,合谋不授予其首轮上映播放权,从而限制了原告的公平竞争权利。

该案中派拉蒙、华纳兄弟等大电影公司纷纷辩解,主张其基于商业上的合理理由决定不授予原告首轮上映播放权。派拉蒙公司主张原告的影院设施不好,而且坐落位置交通不便,其票房与市中心影院相比仅为市中心影院的十分之一。如果授予原告排他性的首轮上映播放权,从经济上非常不合理,相反如果授予原告影院同时上映或靠后上映影片的权利,经济上对被告更合理。而华纳兄弟公司抗辩其基于与市中心影院的关联关系而选择授予市中心影院的优先上映影片,不存在针对原告的合谋。

该案也最终打到美国最高法院,克拉克大法官在代表多数法官撰写的法庭判决意见中写道,有时不同的经营者会作出平行一致的商业决定,但并不能凭这些平行一致的商业决定可以推断出经营者彼此之间存在协议,或者推断出经营者之间存在合谋等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因此被告的一致行为并不构成违法垄断。

四、看完各种撕后的一点感想——小结

看过美国反托拉斯法执法和司法历史上对电影公司、院线的各种撕法,觉得小刚与思聪的互撕都还有点道理。万达虽然是院线的巨头,据报道近期也在朝电影制作和电影发行上游延伸其产业。被挖角的叶宁正是其组建的电影发行公司“五洲发行”的董事长(同样华谊也在往下游发展,组建了自己的院线“华谊兄弟电影汇”)。如果万达有自己的影片发行公司,又利用其院线在排片和排期上排挤华谊兄弟等其他影片发行公司发行的影片,还真可能和反垄断法沾上点边(例如利用垄断地位进行歧视性交易,能否构成垄断是另一回事),所以小刚的话也不全无道理。另一方面,思聪的回答也挺像那么回事,如果是基于商业上的合理理由作出的决策,哪怕是拍片少,也不必然就是搞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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