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与婚姻撤销知多少

发布时间:2018-03-21

文 | 廖军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婚姻法,或许是最接近普世观点的一部法律,以致于有一种观点:一名律师不会办理婚姻家庭案件,那还算律师么。是的,调整婚姻关系的婚姻法只有简单的五十一条,加上三个司法解释所涉八十二个条款,总计不过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作为一名从事家事法律服务的律师新人,熟读这一百三十三条并非难事。

最近笔者碰到一起婚姻纠纷,某甲与其丈夫早在2011年于河北老家登记结婚,当时因家里反对,某甲于是借用了自己表妹的户口簿与丈夫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因何原因给予登记暂且不说。其后某女与其丈夫来沪创业,事业有成,双方也意识到初次的婚姻登记似有不妥,于是双方在上海再次进行了结婚登记,因男女双方均存在新老身份证,再次婚姻登记顺利完成。如今,双方感情出现危机,一方提出离婚。问题来了,对双方前后两次婚姻登记的效力如何认定?应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还是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如果直接去论证前后两段婚姻登记的效力,路径当然行得通,但无疑是比较复杂的。如果换个思路,紧扣法律规定,结合实践,那问题就迎刃而解。

婚姻的无效

婚姻的无效,必须向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提出,只有符合婚姻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四类情形,才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对此理论和实践比较统一。而对于存在非“严重且明显”瑕疵的结婚登记,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很难获得支持。因为婚姻实体法对婚姻效力的考量更加关注结婚实质要件是否具备,对于结婚登记瑕疵,首先是通过补正加以纠正;如果无法补正,只要程序瑕疵没有影响实质决定,程序瑕疵一般忽略不计。

婚姻登记的撤销

婚姻登记的撤销,由于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对婚姻登记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试图提起一般的民事诉讼来撤销婚姻登记,作为律师那要吃“W”了。那对于怎样的婚姻登记行为,可以提起撤销呢?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存在胁迫情形下的婚姻登记,才可以提出撤销婚姻登记,目前实践中也确实如此,对于不存在胁迫的婚姻登记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基本不予受理,直接告知你去法院解决。

对于存在胁迫的婚姻登记,你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又有什么区别呢?根据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注:1994年2月1日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的第九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因胁迫登记结婚的,有撤销该婚姻,宣布结婚证作废的权力。该条还限定了撤销婚姻,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问题。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婚姻登记机关只负责处理婚姻关系问题,如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问题需要处理,你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非行政诉讼哦)。那如果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则关于婚姻关系问题、财产分割、债务问题,理论上应当在行政诉讼中一揽子解决。当然实践中,由于涉及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的权力重叠,且近年法院收案数量连年递增,所以一般要求你先找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登记,对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对胁迫登记结婚同时存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婚姻纠纷,通常会涉及两个诉讼。

对照某甲的案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之规定,第一次瑕疵婚姻登记不存在无效情形,当然不能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由于第二次婚姻登记合法有效,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也不得申请撤销。

以上观点,为笔者个人观点,看官如要拍砖,请轻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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