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住房公积金为何无时效限制,因房价太高?
发布时间:2017-07-12
文 | 洪桂彬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近日,上海又更新了2017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企业的用工成本又增加了,值得企业注意的是,很多用人单位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在特定时间段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或者未足额缴存公积金,那么在若干年后,员工还能否要求补缴公积金呢?
对此问题,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例并未明确补缴公积金存在时效限制。《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也曾规定,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因此,无论从既有规定还是实操角度,目前员工追缴公积金无时效限制,单位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提出的时效抗辩往往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不过依笔者来看,目前劳动报酬案件尚有时效限制,即离职以后一年内未申请仲裁即超过时效不予实体保护。社会保险领域也有劳动监察的2年追溯时效,唯独住房公积金没有。相比而言,劳动报酬涉及劳动者的生存权,社会保险涉及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其重要性非住房公积金可比拟,莫非是因为现在房价太高了?
不过2015年住建部曾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送审稿)》征求公开意见,该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少缴或者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处欠缴或者多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很可惜的是,该草案公布了两年多,一直未见下文。
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住房公积金没有追缴时效限制,完全是立法的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