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费是工资吗,是否纳入经济补偿金基数?

发布时间:2017-06-19

文 | 洪桂彬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天气越来越炎热,又到了该发高温费的季节了,有HR询问,高温费是否属于工资,在员工离职结算经济补偿金时是否要并入计算基数呢?

一、高温费是否属于工资总额?

目前劳动法缺乏对于工资的明确定义(天朝法律连工资是什么都讲不清楚~),只能借鉴《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该文件明确“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不计入工资总额。那么高温费是否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呢?本市人保局曾经在沪人社综发[2011]43号文中规定,“二、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言下之意,高温津贴是劳动保护支出,不属于工资总额,不仅不计入上年度工资总额(纳入社保缴费基数),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不列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因拖欠高温费的案件适用一般仲裁时效而非针对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

然而,上海人保局在2016年更新了上述观点,沪人社综发〔2016〕23号文件则规定,“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话锋一转,原来高温费又纳入工资总额了,究其原因是四部委2012年6月发了一个《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上级部门发话,下级部门能不遵从吗?

由此可见,相关立法部门对高温费的性质有一个从“劳动保护”到“工资总额”的变迁过程,笔者猜测是因为现实中企业不付高温费太普遍,所以上头想了一个主意,把高温费当工资,你单位总不能不发工资吧,说来说去是为了强化用人单位支付高温费的义务。

二、高温费是否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讲到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而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则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按字面意思理解,高温津贴亦属于“津贴”的一种,作为劳动者的货币性收入应该纳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另依我国税法规定,高温津贴同样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不过,从“劳动保护”到“工资总额”的理解过渡,司法实践亦需要一个重新评价的过程,个人认为经济补偿金的从性质上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对于偶尔发放的高温费,实不应纳入基数计算,但法律如此混乱,从保护劳动者利益角度出发,如果出现将高温费纳入经济补偿金的判例也不足为奇,总之一点,领取高温费的一般都是普通老百姓,如果HR能够从宽计算,既能避免纷争,也为和谐社会创造点贡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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