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整形,是“病假”还是“事假”之争?

发布时间:2017-05-22

文 | 洪桂彬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案例简介

4月25日,无锡市人社部门的官方公众号发布了2016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这当中,劳动者谭某的遭遇颇为奇特:因为到医院“开双眼皮”没有提前请假,公司以无故旷工严重违纪为由强行辞退,对此谭某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双方提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进行仲裁。

据调查,谭某于2014年3月6日通过网上招聘进入无锡某百货公司从事收银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6日,合同约定劳动报酬2200元。

2015年12月28日,谭某前往上海某医院进行眼部矫正手术(俗称“开双眼皮”),且未提前请假。2016年1月4日,公司以谭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严重违纪为由作出了将其强制辞退的决定。

之后,谭某出具了上海某医院的病假手续,辩称自己是“病假”,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不过,公司方面并不认可。公司方面称,公司关于考勤管理一项明确规定:“员工生病或处理私事须请假时,应提前三天请假,说明请假理由,离岗天数等,经批准后,办妥相应的手续;若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情时,应直接给上级领导打电话说明情况,并向人力行政部报备,且事后三日内补报OA流程。”谭某所提供的上海某医院整复外科病历及病休单并不能证明其手术系因病所致,“开双眼皮”手术虽名为手术,但属于对天生容貌的一种改变,其没有紧迫性,谭某完全可以提前以事假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

公司认为,谭某将美容行为视为急病,仅仅寄希望于事后补假,工作态度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因其职业的特殊性,她的行为也影响到了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行,公司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遵照合法的程序,单方面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

不过,令谭某没想到的是,仲裁机构给出的最终“答案”是:对其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理由是美容性整形纯属出于爱美之心的私人事务,非因患病或负伤所引起,并非医疗行为,只能视为事假,不属于享受病假医疗期的范畴。而只有修复性整形才具有医疗性质,可享受医疗待遇。

洪律点评

咋一看,此案媒体报道的焦点是“美容整形,是病假还是事假”之争,其实细究不尽如此。案例中的谭某姑且不论其是否真的存在身体疾患,仅就其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而缺勤的行为,就足以导致纪律处分,乃至解除劳动合同。目前通讯如此发达,难道一个员工连请假也不能请了,众所周知,单位并无义务当然知道员工身体患病,缺勤请假不仅是基本常识,更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明知缺勤应请假而放纵违纪行为的发生,自当承担不利后果。这里不得不说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不正之风”,比如员工确实身体患病,也并非急诊,没有办任何手续,公司也没通知员工上班,很多仲裁法院部门还是以疾病属实,单位没催告为由判决“公司旷工解雇”违法。笔者认为,在“员工请假”和“单位催告”之间,显然前者的义务更为具体和明确,公司没有催告上班,不能反证员工缺勤就可以免责,如果规章制度明确请假程序,员工明知而故犯,且事后不能举证请假障碍,应承担不利后果。现实当中也不排除一些员工故意“造犯规”,即故意隐匿病假资料,等单位旷工解雇了之后再拿出来。

当然提到美容整形,到底是修复性的还是美容性的也难以一概而论,比如员工去医院拔颗智齿算是修复性整形还是美容性整形?还有网友评论的包皮手术是美容性的还是修复性的?有时整形手术不仅不仅着眼于外观功能,也同时改善和恢复生理功能,目前现代医学尚无疾病的准确定义。在个案判断上,还得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但无论如何美容整形不是突发急症,其应该提前申请并获得单位批准,如果没有预先告知,其不仅不是病假、事假,还可能是旷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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