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女性员工的四大对待差异

发布时间:2017-03-08

文 | 洪桂彬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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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但是基于女性的独特生理特点和社会角色,女性在各法领中往往受到特殊照顾,比如婚姻法中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离婚与否的判定、刑法中死刑不适用孕妇的规定等,那么在劳动法领域对女性员工又有何特殊对待呢?

差异一:假期差异

女性特有的假期包括三八妇女节、产假、产前假、延长生育假、哺乳假等。男性特有的假期为陪产假,有些地方称为护理假。

差异二:劳动保护差异

根据相关规定,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哺乳期员工不得安排加班。女职工禁止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以及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女职工孕期、哺乳期、经期禁忌工作范围将更为广泛。

差异三:解雇保护差异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下列理由解除终止正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其中包括:

(1)医疗期满解除;

(2)不胜任解除;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

(4)经济性裁员解除;

(5)合同到期终止。

差异四:退休年龄差异

根据现行规定,男职工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则区分一般岗位和管理技术岗位,前者为50周岁,后者为55周岁。但是否属于岗位技术岗位常常存在争议,一旦发生争议也往往按照有利于劳动者角度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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