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费计算公式大全

发布时间:2017-01-13

文 | 洪桂彬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阅读提示:

加班费计算涉及不同工时制度的适用,岗位的确定以及工作时间的确定,历来是劳动争议中较为复杂的问题,本文旨在帮助HR梳理对于不同工时制下加班费计算的基本认识。

 

一、标准工时制度

(一)定义: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

 

(二)是否需要审批:无须审批,推定适用

 

(三)适用岗位:所有

 

(四)加班类型和加班费计算

 

存在三种加班,加班费计算公式如下:

 

1.平时(超过8小时)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加班时数×150%

 

2.双休日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加班时数×200%

 

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加班时数×300%

 

备注:双休日加班可由企业安排调休,不能调休的支付加班费。

 

(五)相关法规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劳部发[1995]226号

 

1.《规定》第13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二、综合工时制

(一)定义: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是否需要审批:须公司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适用岗位:生产任务不均衡,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岗位。

 

(四)加班费类型和加班费支付

 

加班只有两种,分别为平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无双休日加班(因综合工时制连续工作连续休息,其中连续休息的时间必然包含双休日,故无双休日加班费说法)。

 

1.平时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周期内加班总时数×150%

 

周期内加班总时数=周期内根据员工考勤计算出的总工时-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其中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根据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周期,并参照标准工时制确定:

 

审批周期为“周”,则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为40小时;

 

审批周期为“月”,则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为20.83天×8小时/天;

 

审批周期为“季度”,则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为20.83天×8小时/天×3个月;

 

审批周期为“年度”,则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数为250天×8小时;

 

2.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加班时数×300%

 

(五)相关法规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94]503号)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七、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十三条中“其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还是指某一具体日(或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时制

(一)定义:因员工机动作业无法按照标准工时制考勤管理(主要为销售外勤等岗位),或者员工能够自主安排工作和休息(主要为高管、研发创作岗位等)所实行的工时制度。

 

(二)是否需要审批:须公司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适用岗位:高管、外勤、销售、市场、驾驶员、客户现场服务工程师等;

 

(四)加班费类型和加班费支付。

 

加班费只有一种,即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存在延时加班和双休日加班说法。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加班时数×300%

 

(备注:部分地区如北京、天津等地不定时工时制亦无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五)相关法规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94]503号)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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