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姆勒外籍高管发表辱华言论,用人单位如何执行解雇?

发布时间:2016-11-23

文 | 洪桂彬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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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网友曝料称,20日中午12点左右,北京顺义中央别墅区发生了一起外国公司驻华高管因停车口角纠纷当众辱骂中国居民的事件,该高管蔑称“中国人都是杂种养的”。21日,戴姆勒大中华区官方发表的媒体声明,声明中称“相关部门仍在调查,目前正全力配合调查工作,对于此次私人纠纷深表遗憾,纠纷中员工的任何个人言论完全不代表我司立场。”

网友20日爆料称,事件因为一起微不足道的停车口角纠纷:北京顺义区一位中国业主在倒车进入停车位,此时一辆黑色奔驰R系轿车尾号【京QC2560】,突然快速从后方驶来并抢占了车位,驾驶人为一位白人中年男子。

正在倒车进入车位的中国业主与其理论。对方高声回答:“I am in China one year already.The first thing I learned here is:ALL YOU CHINESE ARE BASTARD!”“我来中国一年了。到这里我明白的第一件事就是你们中国人都是杂种(狗娘)养的!”

周围人听后很气愤,围住该男子和其理论。该外籍男子竟然拿出辣椒水喷雾剂来驱散周围人,一名中国业主被喷伤眼睛。后经核实,该外籍男子为德国奔驰汽车驻中国高管,名为Rainer Gartner,住裕京花园。在现场的中国业主十分气愤,准备启动法律程序,追究该辱华外籍男子的法律责任。据媒体消息,顺义警方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一、以违反忠诚义务和社会公德为由,执行过错解雇

在工业环境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劳动管理权(考勤、考核、奖惩等),但一般以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职务行为为界限,劳动者的私生活用人单位一般无权干涉。但在信息和网络化时代,劳动者私生活中的行为(通常是负面行为)通过信息的快速复制、传递以及公众的情绪、评论结合在一起,在诱发社会事件的同时也极大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皆因劳动者在私生活时间不能完全剥离作为特定公司员工的身份。

另一方面,为了维系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应当对雇主忠诚(反之雇主应当对雇员承担保护义务),忠诚义务也是劳动契约的本质要求,忠诚义务一般包括雇员不得从事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发表对公司不利的言论等。但深入探究,劳动者良好的职业操守、秉承良好的社会公德也是保证劳资双方长期和谐稳定的前提,如果员工品格出现重大缺陷,劳资关系的信赖基础将难以为继。在因员工品格出现重大危机事件时,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更是无从谈起。因此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之价值考量,要求劳动者恪守社会公德也是其履行对雇主忠诚义务的内涵之一。

因此,对员工在私生活时间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纳入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是企业自主权的体现。如果本例高某辱华事件中,戴姆勒公司规章制度对于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如被治安拘留或给公司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列入严重违纪行为序列,执行过错解雇是可探讨的路径。

二、以违反企业价值观为由,执行无过错解雇

我国现行劳动法执行严格的解雇条件法定主义,但现实中员工可能不存在任何违纪违规、也不存在任何不胜任的情形,但其沟通方式、个人行为往往完全不符合企业的价值观要求,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信赖关系,如果员工个人价值观与企业价值观无法融合,此时强制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对劳资双方均并非有利,对整个社会亦无益处,极容易造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在前述事件中,戴姆勒高管的辱华言论并不符合公司倡导的“平等尊重”的价值观,如果违反企业价值观的行为不作任何处理,则公司赖以生存的企业文化将难以为继,假使企业所有维护价值观的举动都只能是“违法解雇”,则未免对用人单位过于严苛。笔者认为,考虑到违反价值观的行为有些并不当然是违纪行为,可参考无过错解雇路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执行解雇,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将情势变更理解得过于机械化,笔者认为情势变更有些是企业原因导致,如公司搬迁、资产业务转移、部门撤并等,有些是员工原因如职业证照被吊销、员工身体条件完全不能达到适岗条件等,当然也应适当考虑双方价值观无法融合劳动合同不宜继续履行的情形,这就好比婚姻关系中各方均无过错,但是性格不合,离婚也许是最佳解决路径。当然此情形下如果员工并无绝对过错,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正值《劳动合同法》第二次修改之际,以上仅作为笔者的一家之言,纯作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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