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恒大许家印解聘副总裁的疏漏之处
发布时间:2016-10-09
文 | 洪桂彬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据新闻报道,9月22日恒大集团内部员工收到两份由许家印亲自签发的处罚文件,其中之一是给予材料公司董事长开除处分,理由是在大材料招标定标后同意供货商多次变更合同条款,变相占用资金近1800万元,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工作失职。其中之二是集团总裁办员工违反会议纪律(携带手机进入会场)被降三级工资。
今天我们先讨论第一起开除案件,有人说恒大集团公司用词不规范,明明是解除劳动合同,怎么用开除呢?员工完全可以“很傻很天真”地装作不懂何谓开除,照常到恒大上班,从而争取到更多的劳动报酬。笔者深不以为然,一个高级管理人员怎能不知道“开除”的真实意思表示呢?对用人单位的行为,并非表面上追求用词规范,而是探寻当事人内心真意。本案当中,“开除”含义即指解除一切职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对普通老百姓而言也不会产生误解。
一千个观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笔者所见的并非开除是否合法的争议,而是恒大作为一家集团性企业在管理架构跨法人实体的情况下,有无权力解除关联公司的高管职务或者是高管的劳动关系。我们并不清楚被开除员工担任材料公司董事长是在与集团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委任至材料公司担任高管及董事长职务,还是被开除员工实际上直接与材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担任高管职务,两者势必在处理上具有重大差异。如果是后者,由集团公司出面解聘与材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那么会面临合同相对性的巨大挑战。
目前在集团企业内部,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人事任免权集中于总部,但员工仍然与各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汇报对象也并非本公司的员工,而可能是与总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此时如果员工提出质疑,认为总部员工以及总部并无全解除其劳动合同,我们认为其主张法律上是完全站得住脚的。原因在于劳动合同的相对性和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决定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只能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行使,这也是集团企业在日常用工管理中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通常而言,任免高管相应的职务而非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基于授权管理的理论由总部发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符合企业惯例,但解除劳动关系则是一个必要的例外。
笔者曾撰文《组织架构跨法人实体的员工管理挑战》一文,例举了若干例子,也希望借助恒大解聘副总裁一案应起更多人的讨论和重视。
关于携带手机被降薪的处分,笔者将另文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