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发布时间:2014-10-14

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下称“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该《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背景

早在1996年6月1日,《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就已经经过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9月1日施行,然而纵观施行以来,因其相关规定并不完备,导致施行效果并不理想。近年来,广东省内员工对自身权益的关注、保护意识越来越高,因此会“抱团”向企业提出相关利益诉求,而企业往往忽视员工的诉求,导致不少群体性争议事件的发生,给当地政府部门、企业的正常运营都带来了较大难题。

因此,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双方通过集体协商方式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经过多次向公众征求修订意见,最终于2014年9月25日通过了最新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二、《条例》亮点

相较于1996年版的《条例》,新《条例》对集体协商、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合同、争议解决、法律责任等均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其中,最大亮点之一就在于新增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九、十、十一条)。经半数以上职工提请可向企业方提出工资增长协商要求,协商内容包含了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其他工资分配事项及工资支付办法;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试用期、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

第二大亮点为集体协商的程序,职工或企业可通过向企业工会(如无工会,则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议要求集体协商,企业工会(或地方总工会)征得半数以上职工或职代会代表提议或同意的,则必须向另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一方要签收集体协商要求书面材料并于三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由此双方可通过会议协商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进行集体协商,为期一般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最多60天,经过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经全体职工或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企业在签字盖章之日起七日内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为了保证集体协商的有序、有效性,《条例》的第三大亮点就是规定了职工方与企业应当采用平和、理性的方式,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双方不得存在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行为,否则若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条例》第四十条)。

第四大亮点在于争议解决的方式上更为多元,倡导各有关部门的介入协调,以便更有效地解决双方争议,避免群体性事件,如罢工、游行等情况的发生。双方集体协商争议出现后,一方可以向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或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协调请求;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或者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应当及时介入,指导、帮助、督促职工方与企业依法开展协商,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仍无法解决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派出人员或者从集体协商专家名册中指定人员进行协调。必要时,各级人民政府将统筹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会同地方总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

三、总结

新《条例》的出台虽然删减了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些规定,但是毕竟是为了平衡劳资双方权益,促进劳资双方通过集体协商方式解决集体劳资纠纷。虽然新《条例》在2015年1月1日才施行,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应当依法逐步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在尊重和维护员工权益的情况下,员工才会更积极劳作,与企业共同发展,企业的利益也才能达到最大化,从而实现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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