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案例1:外观设计专利主体不适格(下)

发布时间:2017-11-16

文 | 唐嘉伟 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1年12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778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本外观设计被复审委宣告无效,并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该无效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泵头的称呼在本行业有特定含义,不能随意命名;外观设计专利一旦授权公告不能更改,本专利正确的申请方式应该名称为泵头的外壳,视图应当包括整个组合状态图,说明左、右壳体组合使用;我国现行法律不保护部分外观设计。

本案最终被无效的核心要点为:1.涉案专利名称为“输液泵的泵头”,但其实质是“输液泵泵头的壳体”,不具有泵头的实用价值;2.“输液泵泵头的壳体”必须左右组合使用,应当整体申请,否则只是产品的一部分。

上文讨论了第二个问题:壳体本身是不是一种产品?是不是必须组合后作为整体申请?

今天讨论一下第一个问题,专利名称在专利中的作用,如果专利的名称不当是否可以被无效或者有什么救济措施?(更多案情可参见前文)

法与细则对于名称没有详细的规定,只是在细则中提到了“名称”和“主题名称”,并规定权利要求应当包含主题名称。只有《指南》对于“(发明)名称”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以及“修改发明名称,使其准确、简要地反映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名称。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包括产品、方法和用途,则这些请求保护的主题都应当在发明名称中反映出来。”

“名称”、“主题名称”还有“产品名称”的关系

一个技术方案的名称称为“主题名称”,那么一整件专利的名称则就是“(发明)名称”,外观设计专利的名称称为“产品名称”。

“主题名称”是出现在权利要求书里面的概念;而“(发明)名称”或“产品名称”则是出现在说明书以及申请书中的概念。

“主题名称”的修改当然是跟随着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仅仅是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明确不能修改主题名称。

而“(发明)名称”或“产品名称”的修改方式应该是跟随着说明书的。

《规程》中对于产品名称有这样的表述:“产品名称应当与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如果审查员发现产品名称有缺陷的,应当“(1)发出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2)依职权修改”。也就是说,如果审查员审查的时候没有发现问题授权了,那么这个外观设计的名称就不能修改了。

如果名称如本案例所述是个缺陷的话,是不是一个致命缺陷呢?从目前这个案例看,显然是个致命的缺陷。

但是,本文想要讨论的是它该不该是一个致命的缺陷?

法律(司法解释)上关于专利名称方面的规定或是不利后果几乎没有规定,只有在地方性司法指导的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中有相关的表述“主题名称中所包含的应用领域、用途或者结构等技术内容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影响的,则该技术内容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主题名称是对权利要求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抽象概括,是对专利技术方案的简单命名,其代表的技术方案需要通过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来体现。”大致含义就是“主题名称”在侵权判定时需要考虑它的限定作用:但同时也映射出的观点是需要考虑但不是必然考虑,只有确定对技术方案产生(实质)影响了才应当考虑。与这个规定相关的例子应该是“一种共享单车的管理系统……”,但是按照上述规定的字面意思,作者还是难以确定相同的共享汽车的方案是否会落入到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

扯远了,作者想要表达的就是,不能仅仅通过“名称”就确定一个事实。这个原则其实也很容易理解:很难想象法院作出这样一个判决,某房地产交易中心将某房屋登记在某小强或某旺财名下的登记无效,原因是法律规定房屋必须登记在人的名下,不能登记在其他生物的名下。某小强或某旺财拿出身份证来证明他们是人,但是法院坚持认为他们的姓名足以证明它们就是法律明确不能登记在房产证上的主体,因此坚持无效的判决。

专利法中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没有说是主题还是名称抑或其他,但通说认为是主题,具体的一个不能授权的主题(例如赌博机)用什么名称作为幌子来蒙骗了审查员授权了是可以通过无效程序纠正这个错误的。但是,反过来的案例让申请人承担原本应该审查员把关的事项,连审查员都没法看出来的瑕疵却会被最终无效,是非常不合理的。我觉得,瑕疵分为程序性瑕疵和实体性瑕疵,单一性缺陷显然就是程序性的瑕疵,因此它不是无效的理由。

关于主题不适格是一个实体性的瑕疵,因此是无效的理由之一,但是实体的瑕疵必须依据实体上的理由,如果仅仅以名称这类偏程序性的理由无效之,则显得不太合适。

当然,毕竟案例放在那里,无论争辩是否有理,克服这个瑕疵才是正途,本文的主旨还是想告诉大家,名称有时候还是非常重要,如何取名需要细细思量。

(至此作者联想到了前些日有网友为其女儿取名为“王者荣耀”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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