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IP人应当知道的国际条约简介

发布时间:2016-12-30

巴黎公约

涵盖:工业产权

全称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公约。工业产权:顾名思义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我国自1985年3月19日加入该公约。

“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的一项重要原则。发明、实用新型的12个月优先权,实用新型以及商标的6个月优先权至今仍是重要的流程时限。

“国民待遇原则”使得外国人在签约国申请保护工业产权变得很容易,加之巴黎公约的签约国很多,至今有176个成员国或地区,尽管现在也有PCT、欧洲专利公约等其他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合作制度,但通过巴黎公约进入到少数个目标国家仍是一种重要的进入途径。

此外,由于台湾不是PCT成员,所以进入台湾的专利申请基本上都是通过巴黎公约的方式进入。

PCT国际专利体系

涵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全称是《专利合作条约》,旨在:用一份申请在多国申请专利保护。是于1970年达成的关于专利申请的国际合作的条约,于1978年生效。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该体系。目前的成员国为151个。

PCT是目前专利国际申请的一种重要的申请方式,通过PCT方式申请主要有这个好处:将国际专利保护所涉的主要费用推迟缴纳,从而为申请专利的决定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同时,如果目标国家数量较多,通过PCT方式进入这些国家也能节省一笔可观的申请费用。因此,PCT通常被世界各大跨国企业、研究机构和高校所采用。

PCT申请并非“国际专利授权”,也就是通常我们看到的WO开头的专利公开并非是授权的“国际专利”:授予专利的任务和责任仍然只能由所要进入的各个国家的专利局掌握。同时,PCT并非与巴黎公约竞争,事实上是其补充,它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

海牙国际外观设计体系

涵盖:外观设计专利

全称是《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旨在:用最少的手续和最低的费用在多国注册外观设计。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缔结,于1928年生效,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缔结的专门协定之一,但我国尚未加入。目前共有66个国家地区加入该协定,其中52个国家地区加入日内瓦文本。

海牙协定旨在用一项注册取代多项注册;用一份表格注册多达100项外观设计;让已注册的外观设计更易管理——只需一步即可登记变更或续展。

如果通过传统的巴黎公约方式,申请人若要向多个国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则需要向这些国家的专利局递交申请并聘用所在国家的代理人,其中涉及多种语言和缴纳多种货币,最后在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如果需要续展外观的保护年限,或者对已注册的外观进行变更时,还需要分别向多个国家的专利局提交申请。

而采用海牙体系进行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人只需向WIPO国际局提交正式的申请表格或通过WIPO海牙电子申请界面提交申请,缴纳一种货币即瑞士法郎,采用一种语言(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即可获得一个国际注册,并在一个或多个指定缔约国生效,达到在国际层面申请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并且只有在该外观申请在指定缔约国被驳回时,才需要聘请该国代理人。

可见,海牙体系极大地便利了国际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流程,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预计在外观设计专利上会有较大的改动,为我国能够更快地加入海牙体系做准备。

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

涵盖:商标

全称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旨在:用一份申请在多国注册商标。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1892年7月生效。马德里协定自生效以来共修改过多次,和1989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目前有55个国家或地区加入了马德里协定,有98个国家或地区加入了马德里议定,我国分别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协定,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议定。协定和议定是两个平行的条约,相互独立,有各自的成员,但成员有重叠(目前所有的协定成员均同时是议定成员)。议定的签订旨在将一些改进措施引入马德里体系,以弥补协定的一些缺陷,从而吸引更多的国家或组织加入。两个条约的区别本文不作展开。

马德里体系的优势在于:省时省钱;覆盖114个国家;可以通过一个集中系统管理和续展商标。

马德里一份申请可指定多个国家,如果不遇上逐一国家审查意见或初审驳回或异议,程序比逐一国家商标注册要简洁,采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就可以节省一定费用;但是如果遇到临时驳回等情况还是必须按照单国的程序,仍需要另外支付相应费用。

马德里体系是跨国商标申请尤其是需要指定较多国家的重要申请途径,尽管申请费用较逐一申请节省不少,但由于其同时可能存在的效力不稳定(即中心打击原则)的缺点,所以在“中心国”聘请专业代理人主理显得非常有必要。

伯尔尼公约

涵盖:著作权

全称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旨在保护著作权,1886年9月9日制定于瑞士伯尔尼。该公约缔约方总数达到172个国家,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其核心是每个缔约国自动保护在伯尔尼联盟所属的其它各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护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

公约保护的作品范围是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如图书、讲课、演讲、讲道、戏剧、哑剧、舞蹈、乐曲、电影作品、图画、建筑、雕塑、摄影,实用艺术品,地理学、解剖学、建筑学或科学方面的图表、图示及立体作品等。其次还包括“演绎作品”,即翻译、改编、乐曲整理,以某一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造,只要不损害原作的著作权,这种改造就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

可见,按照公约的文字解释未能将计算机软件纳入其保护范围,但如今各个主要国家均是通过著作权法的原理来对计算机软件本身进行保护。

WIPO版权条约

全称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是1996年12月20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有120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上缔结的,主要为解决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版权保护新问题。该条约现有缔约方94个,我国于2007年6月9日加入。

《WIPO版权条约》属于《伯尔尼公约》所称的特别协议,涉及数字环境中对作品和及其作者权利的保护。除了《伯尔尼公约》承认的权利之外,作品和作者还被授予某些经济权利。条约还涉及受版权保护的两个客体: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数据库”)。

在授予作者的权利方面,除了《伯尔尼公约》承认的权利以外,本条约还授予三种权利:发行权;出租权;扩大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在期限方面,保护期对于任何类型的作品,必须至少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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