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引证数据的合规要求 这几个属于那一块
发布时间:2016-06-30
文 | 黄春林 合伙人 冯莉 助理 汇业律师事务所
新《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一、引证数据应当符合真实、准确性的要求
1) 具体要求。对引证数据真实性的要求是《广告法》第三条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在引证内容方面的细化。具体体现为广告不得虚构、调换、夸大引证数据;不得断章取义、隐瞒事实。
2) 责任承担。在引证数据无客观依据的情况下,通常被监管部门认定为虚假广告。根据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若存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则会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法定罚款。若存在累犯情况的处罚更加严厉。一经认为为虚假广告行为,企业将会承担较重的行政处罚责任。
二、引证数据应当表明数据来源
《广告法》对于引证内容,只是简单要求表明引证内容出处。而对于具体出处,也即引证来源,未有进一步的规定。那么,是否由任意一方出具的意见、报告均可作为引证来源呢?
1) 引证数据来源。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的解读,引证内容的出处“通常是第三方提供的,当然也不排除广告主通过试验、市场调查等方式自行取得”。根据立法本意,本条的目的是为了让消费者能够清楚知道引证数据的来源,并据此决定是否购买产品和服务。所以,未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只要是具有一定客观依据的检测报告,都可以做为引证内容使用。
2) 审慎义务。若广告主对于引证内容出处尽到其审慎义务(例如审查检测机构的资质、保留检测报告原件等)的,会减损对引证内容客观性的担保责任;引证内容出处披露得越清晰明确,广告主对于引证内容客观性的担保责任也越小。
3) 责任承担。引证数据有客观依据,但未表明其出处的,根据新《广告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仍然属于广告违法行为。例如在“浦市监案处字〔 2015 〕150201510284 号”处罚决定书(星巴克随行杯案)中,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虽有测试报告作为依据,并不构成虚假宣传,但其行为仍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旧广告法)第十条中所指广告使用数据应表明出处的规定。”对于此种广告违法行为,根据新《广告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广告引证内容违法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发布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