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标注多种商标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4-02-19

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的使用越来越普及和丰富。企业普遍地在一个电信设备上标注一个商标,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化和各个企业之间合作的日益密切,可能会需要添加其他合作公司的不同商标。这样,一个产品包装上可能就会有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不同公司的商标。本文将从该角度切入,对多种商标在同一电信设备上的标注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法律对产品商标的一般规定

(1)对能否标注多种商标的一般法律规制

要判断同一产品上能否标注两个商标,首先要梳理我国关于商标取得与标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品(或服务)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的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也就是说,我国现行法律对同一商品标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并没有作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个商品上同时标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的注册商标。

我国《国家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第九条,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所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仅没有禁止在同一电信设备上标注多种商标,还对此种情形予以了必要性的确认,但是不排除个别地方有其他的特殊规定。

(2)对如何使用多种商标的一般法律规制

对于企业在同一电信设备上标注两个不同商标的,法律也没有明确限定两个商标的标注大小、主次要求,仅需符合产品标识标注的一般规定即可。企业在同一商品标注两个以上的不同的注册商标时,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商业需要和其所合作的公司的意向来决定两种商标的主次性使用。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概括规定的产品的标识要求,即(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就产品标识的一般规定,产品标识还应当符合真实客观、易于识别、中文规范、信息全面、安全提示等原则,无明确的位置要求规定;大小方面,仅要求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 1.8 mm。

(3)对电信设备产品本身的一般法律规制

除了对产品标志的法律规制以外,产品本身也应当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法律规范的强制要求。

首先,产品应当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合规、标识合法、标准明示、责任明晰、救济明确等强制要求。其次,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也规定了与产品相关的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所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在同一电信设备上标注多种商标的情形,但是不排除个别地方有其他的特殊规定。在此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企业也应当注意在具体使用方面和产品本身的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工信部对产品标注的特殊规定

在确保产品的商标以及电信设备本身符合法律的基本规定后,我国工信部对电信设备标注网络许可方面的要求也是不容忽视的。

根据我国《电信条例》及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的相关法律规范,我国电信设备实行入网许可证制度,该制度的目的和规范的对象在于确保电信产品的安全畅通、网间互通及国家电信市场管理,而产品的外观及标识标注问题属于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范畴,二者所属的法律范畴、监管体系、主管部门等不同。

依据《电信条例》,就产品的标注与外观方面,仅明确规定了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在实践领域中,依据《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办事指南》,申请表应当由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加工协议书。所以,即使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不一致,也是可以获得进网许可证的。

那么产品如果需要在其他公司官方商城销售的,是否可以规避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呢?若无法证明该其他公司与产品上被同时标注两种商标的两个商标所属的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关联、控制关系的前提下,该第三方公司销售两个商标所属公司的产品,视为销售第三方产品;如果是以这两个公司的名义在第三方公司官方商城销售的话,则视该第三方公司为电子商务平台类公司,除非该公司注册在上海自贸区内,否则该公司根据现有政策需要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若该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则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难度会相对较大。此时,如果是在该公司官方商城以自己的名义销售两个公司产品,且该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商务的话,则该公司在上海自贸区内无需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依据前述两种情况,两个商标所属的不同公司目前均无需办理政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必须符合外商从事商业零售业务相关规定,并且办理相关备案和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

三、海关总署对产品商标的进出口规范

若产品还在计划出口的范围内,产品及其包装商标的标注需要符合我国《国家进出口商检规范》,其主要目的或调控的法律关系为国家进出口秩序及经贸关系,其基本原则是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在出口普通产品(非危险、腐蚀、国家限制类)范围内的,关于产品的标识问题,现有法律规定并无特别禁止规定,在报关时亦必须遵守前述几条意见中,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关于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商标使用应尽量规范,在销售合同或协议或其他涉及商标使用的合同或协议中,应标明商品所使用的商标、时间、数量等。

在海外推广前,应与经销商签订相关协议,严格约定新商标的使用规则和违约责任。在参加展览会或有关市场推广时,及时申请优先权保护,充分注意参展证据收集和保留(拍照、录像和出版物等)。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规定及政策实践,出口产品标注的两个商标若未在海关办理备案,则可能存在通关受阻或被当为非法产品扣留的风险。这些都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所以,海关总署的的相关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出口产品标注不同商标的情形也未明确禁止。企业在办理海关备案等必要措施后,可以在电信设备上标注不同的商标,但同时不排除个别地方的特殊规定。

四、小结

商标的主要特点在于显著性,主要功能在于识别性,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促进商品的销售,一些生产者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有别于他人的标志,目的在于区别商品的出处,通过逐步建立商标信誉来吸引消费者购买自己的商品,从而使消费者能够认牌购货。商标进行保护主要目的就是防止消费者将不同生产者的产品混淆,其本质就是对商标背后的商誉的保护。但是在多方公司共同合作开发经营的情形下,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多种商标的同时标注,这也是对商标背后的多方商誉的保护。

根据上文分析的法律依据和有关政策的实践,对于同一电信设备上标注多种商标的情形,只要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该电信设备上同时标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注册商标,但不排除地方的特殊规定。这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商标权,保护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促进企业间的互利合作、共同开发。不仅体现了诚实信用和自愿注册的基本原则,也诠释了《商标法》的保护合法竞争、促进有效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立法目的。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