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解读(三)

发布时间:2014-11-18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自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以来,于1993年2月22日、2001年10月27日经两次修正,《商标法》通过确立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在推动我国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繁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需求及国民商标意识的增强,现行《商标法》在实体法、程序法上均已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此次修正案在程序上,规定了商标审查、审理阶段的审限,修改了异议程序;在实体上,加强了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力度,加大了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无效宣告制度。此次修正有利于国家、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在中国商标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本文对于此次修正案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详细阐述,以期能帮助商标权人正确适用《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维护自身商标权益。

一、完善异议制度

1.依据相对禁止条款提出异议的,异议人限定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解读:与现行《商标法》任何人均可以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申请不同,新《商标法》规定依据相对禁止条款提出异议的,仅“在先权利热、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对于异议人的限制有利于避免他人恶意提出异议,拖延商标获准注册。

2.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启动异议复审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被异议商标直接核准注册,异议人可在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后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新《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解析:商标审查程序的繁琐一直是现行《商标法》的不足,此次关于异议程序的修改,由现行《商标法》异议到异议复审程序,修改为异议成立,异议人继续复审程序;异议不成立,商标直接获准注册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商标申请人的权益,避免他人恶意拖延申请商标的注册,有利于申请人及时将商标投入市场经营活动。但此次修改同时也变相剥夺了异议人在商标授权前要求司法裁决的权利,商标局在异议阶段对于异议人异议理由不予支持的裁定将是商标授权前的终局裁定。

对于被异议人,建议重视答辩程序,积极进行答辩,以避免异议成立导致需要启动异议复审成为维护权利。

对于异议人,则应适当通过防御注册、联合注册的方式尽快将企业商标进行全面保护,以避免异议程序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造成企业权益的丧失。

二、明确审查期限

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1明确商标注册审理期限:9个月。

2明确商标驳回复审审理期限:9个月。

3明确商标异议审理期限:12个月;商标异议复审审理期限:12个月。

解读:对审查程序提供确定和可预测的期限是受到申请人欢迎的,但是新《商标法》对于驳回复审的审查期限未规定中止程序。因此,当申请人希望一方面通过撤销程序撤销在先商标,另一方面通过驳回复审程序准予商标初审公告的,往往由于审查期限导致申请人无法达到预先撤销在先商标并使申请申请获准注册的期望,基于此,在提交商标申请文件之前,对于在先商标进行检索对于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对时限的明确,将给商标申请、异议等程序的审查效率加上‘保险,而这将与《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更加贴近。

商标审查时限的设定,有助于企业更好的进行市场规划和品牌拓展,也利于对品牌和创新的保护,但新商标法并没有对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申请设置审限,而现实工作中,这三种申请的时限也很重要,特别是商标转让的审查时限,可以使商标转让的双方准确预估商标权利转让法定生效的时间和流程,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商标转让的纠纷,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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