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解读(一)
发布时间:2014-11-18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自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以来,于1993年2月22日、2001年10月27日经两次修正,《商标法》通过确立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在推动我国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繁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需求及国民商标意识的增强,现行《商标法》在实体法、程序法上均已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此次修正案在程序上,规定了商标审查、审理阶段的审限,修改了异议程序;在实体上,加强了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力度,加大了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无效宣告制度。此次修正有利于国家、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在中国商标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本文对于此次修正案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详细阐述,以期能帮助商标权人正确适用《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维护自身商标权益。
一、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写入商标法。(新增)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解读:商标属于知识产权领域一项重要权利,本质上,商标权兼具民法所有权的特征及行政法行政管理权的特征,现行《商标法》中过于强调商标行政管理的职能,而忽视了商标作为一项民事权益的特征,导致很多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具有区别产源功能的标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在知识产权市场进一步开放的新形势下,许多企业通过辛勤和创造性的劳动使得商标无形资产迅速增值,而某些企业或个人要么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要么围绕他人商标进行“围追堵截”般的注册,要么肆意对他人商标提起异议或争议,使其迟迟不能获准注册等。这些企业或个人过度地利用商标法律法规和注册程序的空子,进行商标投机,攫取他人通过商标使用创造和积累的财富,以牟取不当得利。严重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弥补了现行《商标法》对于抢注行为打击不足之处,由商标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建立起一套对市场主体的商誉(包括诚实信用)识别的体系,并提倡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使得商标制度所建立的识别体系有坚实的诚实信用基础,成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支柱之一。
二、增加商标注册类型,允许声音商标注册。
新《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现行《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解读:在当下这个快节奏的信息时代,声音作为一种特殊的宣传方式,可以给大众留下深刻的印象,尤其是独具特色的声音,不仅可以带给人们美妙的听觉感受,还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这就是声音商标的独特魅力。与传统商标不同的是,声音商标是从听觉角度帮助消费者认知和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声音商标属于非传统商标,我国这次将其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之中,既尊重了现实生活中新生类型商标增多的现实,也是一种与国际接轨的表现。在国外,很多国家的商标法以明文规定对于声音商标或者气味商标进行保护。如美国、欧盟、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印度,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目前,日本也正在着手修改商标法,把声音、气味、触感等列为商标保护对象。
声音商标主要集中在新媒体、多媒体等非传统企业以及一些知名企业的广告,如电影公司、广播公司,但对于传统行业来讲,声音商标也是较为重要的,知名企业应当积极利用法律新设设置的权利对企业的无形资产做到更全面的保护,一般企业可以申请声音商标的对象包括:
1 电视、广播广告中的配乐;
2 企业宣传片中的配乐;
3 公司司歌的主要旋律;
4 产品APP应用或其他电子出版物的启动、背景音乐;
5 公司网站的背景音乐等等
对于之前没有声音商标的企业,可以利用新法赋予的商标权,开展以声音为媒介的营销和市场宣传,配合日趋重要的电子商务渠道,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获得更好的市场效果。
三、增加一标多类申请方式,增加数据电文申报方式。
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解读:一标多类申请及数据电文申报方式为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申请方式,不仅有利与申请人尽快获悉申请进度,同时极大的提高了商标局的工作效率。目前,中国商标局已采用网上申请形式,但网上申请仅限于一般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及要求优先权等商标均不能采用网上申请方式提交,对于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也仅限于商标局网上申请系统所列出的商品/服务项目,此次修正后,我们期待商标局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一标多类申请的具体流程,以及将其他类型商标纳入网上申请范围。
四、明确质量、产地误认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解读:质量、产地误认商标在现行《商标法》的适用中,不同的审查员及法规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如部分审查员认为商标中含有表示产品质量信息的,为缺乏显著性的标识,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显著性条款驳回,部分审查员认为商标中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驳回,部分审查员认为商标中含有地名,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于产地产生误认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驳回。此次将含有质量、产地的商标,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的,归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将有利于统一法律的适用,但对于欺骗性及误认的理解,我们认为应进一步在实施细则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