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18-05-25

文 | 凌霄 合伙人   何博 汇业律师事务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正式取代了去年4月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政策”)。通知以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为出发点,将去年发布的试点政策实施的地域范围从九个试点地区(即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扩展为全国范围。以下是对于该通知的相关重要内容解读。

一、享受税收优惠主体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合伙人(包括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

3.天使投资个人。

二、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分别按照70%的投资额,针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或个人合伙人当年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或经营所得、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抵税;当年不足抵扣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及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鉴于天使投资标的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高风险性,为充分保障天使投资个人享有通知中规定的税收抵扣政策,通知进一步明确: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通知同时规定,享受该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指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这一限定将激励更多投资投向企业,有助于推动企业成长。

三、主体资格条件

1.通知中对于所涉初创科技型企业(被投资方),做出如下界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相关数据的计算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作为时间范围,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计算;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2.通知中对于所涉创业投资企业(即企业类投资方),做出了如下界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该等企业符合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该等规定主要为《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通知中对于所涉天使投资个人(即个人投资方),做出了如下界定: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税收优惠申报手续

通知规定了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五、其他执行要求

通知对于部分管理事项及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

(1)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其中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2)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3)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六、优惠执行时间

1.通知项下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2.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3.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追溯适用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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