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8-03-28
文 | 凌霄 合伙人 何傅 律师助理 汇业律师事务所
近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是不动产买卖、继承等涉及相关方重大利益的活动中的重要基础性支撑,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办法的出台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主体、程序、要件以及登记资料保护等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以下是对于该办法相关重要内容的解读。
一、明确当事人所能查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具体内容
办法在总结各地实践的基础上,力图改变和消除以往实践中相关公众主体不知道查什么和什么不能查的现象,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对于相关公众主体对于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查询的具体内容。办法第二条规定,该办法所称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以下简称“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以下简称“原始资料”)。
同时,该办法根据权利人、继承人、监护人、交易对象、诉讼当事人等不同的利害关系主体,对于其所能查询的范围进行了分类界定,相关规定将在下文中阐述。
二、明确查询主体及对应可查询范围
办法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主体及对应查询范围,其对应关系如下表:
三、明确查询方式和查询所需提供资料
办法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属地登记”原则相衔接,实行“属地查询”,即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其中,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二)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号;(四)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一)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三)不动产单元号。
办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查询主体;(二)查询目的;(三)查询内容;(四)查询结果要求;(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办法同时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此外,办法还对其他主体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特殊材料要求做了规定,具体规定详见上文表格。
四、明确建立严格的登记信息资料安全保护机制
办法以专章的形式详细确定了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相关安全保密制度,明确了“怎样防范登记资料及相关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
办法明确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通过安全教育培训、设立用户权限、严加防护管理等多种方式,确保信息安全。同时在罚则中明确了各类主体包括查询人、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违法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