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04

文 | 凌霄 合伙人   金嘉骏 律师助理 汇业律师事务所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系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的有关要求,以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外资质量,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为重点,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以下是对于该通知的相关重要内容解读:

一、纳税福音

通知明确规定,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该项规定有助于境外投资者进行有效的财务规划,缓解短期内的纳税资金压力。

二、适用主体及适用条件

通知中的政策福利将被定向“赠予”境外投资者,而通知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即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前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除此之外,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遇,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居民企业、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该项规定的目的是鼓励真实的再投资行为,限制和杜绝相关投资收益以其他形式获利后又以直接投资方式享受税收优惠;

(四)投资类别条件: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鼓励类投资项目,该等鼓励类投资项目是指被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者投资期限内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下列范围:1.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2.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三、其余政策要点

(一)申报备案程序:境外投资者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暂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通过源泉扣缴的方式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此处明确由利润分配企业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扣缴预提所得税,不需税务机关的任何前置审核。

(二)追缴、补缴税款:境外投资者已享受通知中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而在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的情况下,应当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三)三年追补期限: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四)特殊性重组的适用:境外投资者享受通知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不需补缴递延的税款。

(五)追溯施行:该通知明确规定相关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即纳税优惠政策将追溯至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以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用于直接投资的,可以享受该通知内的政策性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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