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简析
发布时间:2017-04-11
文 | 凌霄、毕英鸷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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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5日,国务院印发了《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该方案从建设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总体要求、区位布局、主要任务和措施、保障机制等诸多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以下是对于该方案的相关重要内容解读。
一、总体要求和区位布局
总体方案要求自贸试验区的建设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将自贸试验区定位为立足内陆、承东启西,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西部门户城市开发开放引领区、内陆开放战略支撑带先导区、国际开放通道枢纽区、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示范区。自贸区涵盖三个片区,且三个片区各自的重点发展产业均结合当地的实际和既有优势产业,包括成都天府新区片区(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临空经济、口岸服务等产业)、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重点发展国际商品集散转运、国际货代、整车进口、特色金融等口岸服务业和信息服务、科技服务、会展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川南临港片区(重点发展航运物流、港口贸易、教育医疗等现代服务业及装备制造、现代医药、食品饮料等先进制造和特色优势产业)。根据总体方案,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目标定位为:法治环境规范、投资贸易便利、创新要素集聚、监管高效便捷、协同开放效果显著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在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主要任务与措施
根据总体方案,自贸试验区将重点在转变政府职能、统筹双向投资合作、推动贸易便利化、深化金融领域改革、激活创新创业要素、实施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战略等6个方面进行探索:
(1)在转变政府职能方面:
总体方案首先要求自贸试验区推进简政放权,从最大限度取消行政审批事项角度出发,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电子营业执照管理,采取诸如放宽企业名称表述限制、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等措施减少企业注册当中的障碍。
同时,为了构建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总体方案要求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和企业网上信用承诺制度,构建事前提醒告知、轻微违法约谈与告诫、严重违法依法处置的“三段式”监管方式。
此外,为了优化法治环境,总体方案还从行政执法、国际仲裁与商事调解、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进行了安排部署。
(2)在统筹双向投资合作方面:
总体方案强调充分提升利用外资水平并采取如下措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办理。进一步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鼓励外资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医疗服务业;鼓励外资发展“互联网+”健康服务。外商在自贸试验区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探索强化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
为配合国家的“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战略,总体方案强调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和创新国际产能合作,对一般性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鼓励地方政府引入社会资本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基金和境外合作基金。提高办理境外资产评估和抵押处置手续便利化程度。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股权、探矿权、采矿权、应收账款、订单、出口退税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加快“中国标准”国际化推广,积极开展与主要贸易国别标准的比对,推动认证认可结果与主要贸易投资合作国家(地区)双向互认。
总体方案还对深化园区国际合作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行了部署,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建设国别产业合作园区。探索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模式,自贸试验区内土地可以按不同功能用途混合利用,允许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兼容多种功能,产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供应,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可采取先租后让、差异化年期出让等供地措施。探索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参与成都国际铁路港运营管理,推动铁路资源有效整合。
(3)在推动贸易便利化方面:
总体方案强调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重点推进与欧洲地区在产业人才合作、企业对接联动、项目载体共建、商务环境优化等领域的深入合作,提升对欧服务贸易水平。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结构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知识产权跨境交易,推动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支持和鼓励商标品牌服务机构在品牌设计、价值评估、注册代理、法律服务等方面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文化产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不实行许可证管理。允许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形式提供管理培训、咨询服务。
此外,总体方案提出了诸如允许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自贸试验区工作、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鼓励企业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试点、试行企业“主动披露”制度,对企业主动报告海关未发现的违规事项,可依法视情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等创新举措,从促进服务要素自由流动、创新口岸服务机制、优化监管通关流程等方面促进贸易的便利化。
(4)在深化金融领域改革创新方面:
总体方案强调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境外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开展人民币项下跨境担保等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
同时,总体方案拟采取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机构按照规定投资境内外证券市场、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长江上游生产要素国际交易业务以及粮食、矿石和建筑材料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业务、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等措施,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探索创新金融监管机制。
(5)此外,总体方案还在激活创新创业要素、实施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战略方面提出了诸多创新性举措。
三、保障机制
总体方案要求,用暂时调整实施有关全国性行政法规、四川通过地方性立法等方式为自贸试验区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完善配套税收措施,充分发挥支持促进作用。此外,要加强组织实施,总结推广可复制的试点经验,对自贸试验区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实施分类审查程序后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