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香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简释 (二)

发布时间:2017-03-07

文 | 冼一帆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本文的第一部分提到,金融账户与税收居民是AEOI的核心概念。金融账户用户是根据税收居民的定义,来决定作出自己是税收居民还是非税收居民的声明;金融机构也是根据税收居民的定义,来决定是否将某个账户信息报送给税务当局。

我们结合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香港《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修订条例》”)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来理解这两个概念。

一、金融账户的界定

关于金融账户,两地的界定是一致的,包括:

(1)存款账户,即开展具有存款性质业务而形成账户。

(2)托管账户,即开展为他人持有金融资产业务而形成的账户。

(3)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和信托的受益权。

(4)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二、内地与香港关于税收居民的界定

AEOI下的居民,指的是个人税收居民和企业(法人)税收居民。个人税收居民与国籍、户籍、永久居留权有关联,但不是对应关系。一个内地人,有可能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香港税收居民。

中国个人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中国企业税收居民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税收居民以外的就是非税收居民,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企业和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管理机构。

香港个人税收居民,是指在惯常居住在香港的个人,或者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香港法人居民,是指在香港成立的法团公司(包括具有法团地位的公司),或在香港以外成立、但通常实际管理或控制中心在香港的法团公司,即公司整体日常业务营运的管理或施行管理层决策,或由董事会制定管理决策等在香港进行。

三、AEOI下非税收居民与双重税收居民的处理

实施AEOI后,凡是内地的金融账户所有人属于香港税收居民的,应该向内地金融机构声明自己香港税收居民的身份。同样的,凡是香港的金融账户所有人属于内地税收居民的,应该向香港金融机构声明自己的内地税收居民身份。两地的税务当局收集到对方的税收居民信息后,将会定期交换。

按照上述内地与香港关于税收居民的定义,一个内地人有可能同时具有内地与香港税收居民的双重身份。比如,一个在内地有住所的内地人,又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那么他既是内地税收居民,也是香港税收居民。

对于双重税收居民,按照《安排》,应认为是其具有永久性住所所在一方的居民;如果在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的,应认为是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方的居民;如果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方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一方的居民;如果其在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由双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也就是说,按照《安排》的规定,一个人必须被识别出按照内地税收居民或者香港税收居民来对待。但《管理办法》第九条对此有不同规定: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税收管辖区税收居民的,视为非居民。

《安排》与《管理办法》之所以有不同规定,一个可能的理解是前者是针对避免两地重复征税;后者是金融账户信息交换,不直接涉及跨境双重税收的处理问题。两地税务部门如何理解和处理这个问题,有待观察。

四、内地与香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办法》主要是规范境内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行为,只规定了针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没有规定如果个人不如实声明其税收管辖权的处罚措施。当然,如果个人的行为构成偷税漏税的,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规进行处理。

香港的《修订条例》对金融机构及个人不遵守条例的行为均规定了罚则。

比如,任何金融机构不履行《修订条例》第50B(1)、50B(2)、50C(1)或50D条规定的申报义务,即属于犯罪,一经定罪可被处罚第三级罚款(港币10,000元),如不遵守法院整改命令或妨碍评税主任执行公务的,可被处罚第4级罚款25,000元;如果违法状态持续的,一经定罪可每日被处罚500元。

条例同时定了个人提供不真实的自我证明的处罚措施。任何人在作出自我证明时,如果(a)作出在要项上(in a material particular)属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陈述;及(b)明知该项陈述在要项上属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或罔故该项陈述是否在要项上属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以处以第3级罚款(港币10,000元)。

一旦有了犯罪纪录,有可能被税务部门列为监控对象,将对以后的投资、理财、移民等产生不利影响。

内地与香港的AEOI刚刚启动,具体如何操作、金融机构为履行合规义务对客户提出什么新的要求、对内地居民进行境外理财、资产配置有多大影响,我们继续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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