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领域正式向外商独资开放

发布时间:2017-01-13

文 | 黄金鹏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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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富达利泰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富达利泰”)于2017年1月3日完成登记,成为国内首家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中基协”)随后在1月5日公布了《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填报说明》(以下称“填报说明”),这标志着以外商独资形式成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设立工作进入到可具体操作及执行的新阶段。

 

根据填报说明,外商独资类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申请,可供关注的热点有:

 

● 以中基协2016年4号文为基准,以填报说明中特殊要求为补充。

 

● 组织形式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

 

● 申请机构的境外股东应当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 需要披露境外实际控制人,境外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 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业务中,不能兼营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冲突的业务,不能兼营与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能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 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系统下达交易指令,应当设立投资决策责任人和交易执行。

 

● 境内应当安装系统终端, 交易路径透明可追、交易数据完整可查、交易流程清晰可控、交易记录全程留痕。

 

● 对于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从事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外资机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与其它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当适当隔离,不同产品的基金财产应当实现独立,单独托管,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利益冲突。

 

● 需中国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如欲了解更详尽信息及设立流程,敬请联系我们或发送邮件至huangjinpeng@huiyelaw.com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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