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进一步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立体化管理
发布时间:2016-11-17
文 | 黄金鹏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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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公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标志着监管部门力图打造对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体系化管理,对私募基金行业加强管理的监管思路进一步理顺和明确。
下面由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金鹏律师来简要评述一下新法规《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大整治”的监管方针的进一步延续
对我国的私募投资基金业而言,2016年是“大整治”的一年。先是在年初出台新监管要求,对全部已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生死大考”,把不符合要求的、不展业的、没有按规定的时间登记和做产品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全部注销登记。
到了年底,随着《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中基协明确了“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的提法,把“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资产保管、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私募基金服务”列入“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从而进一步把与私募基金在业务上有关的各个类别机构统一纳入管理范围。
新规明确要求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需达到监管要求,且必须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
《服务业务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资产保管、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私募基金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就其参与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登记制”从严及立体化监管的演变史
最初,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提法就是“登记制”,但最初的“登记制”和如今的“登记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2014年2月起,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自行登记,操作简单且形式主义,登记后由中基协发放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及出具登记电子证明。导致当时市场上,如果谁说自己公司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经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本不算什么大事儿,太容易了。登记后是否开展业务,也处于无人监管的空白地带。
这种情况到了2016年的年初戛然而止。随着中基协4号文的颁布,强调了未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律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明确了管理人将面临被注销的各种情况,提出了新设登记的管理人要符合的种种条件,首次要求,新设登记及几种情况下要提交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一夜之间,已登记但未备案基金产品的管理人面临着登记被注销的风险。未做管理人登记的企业,再也无法像从前一样去仅仅登记一下,就可以轻松愉快的拿到登记证书或登记电子证明那么简单容易了。即使通过了新设登记,但如果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开展实际经营且备案首只基金产品,将被予以注销。种种的迹象表明,私募基金的玩法变了,资格不是说拿就拿,登记后不能任性的“收藏”企业而不营业了。
随之而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首只基金产品备案、律师所出具法律意见书、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成了2016年大热的话题和内容。
同时,出台4号文的中基协和被监管的诸多管理人一样,对于新规也是 “懵懂新人”一枚,开始了摸着石头过河的从严后的登记和备案的管理。导致了中基协在各地开展的对4号文的解读宣讲比4号文本身还热,管理人企业的老总和经理们互相在网上、手机上、微信群里交流传播着某地宣讲的小段子和各种解读口径,私募基金的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停交流着从业资格怎么能快速通过考试的心得和经验。
客观上讲,4号文的出台比较仓促,从严监管后,给行业造成了不小的一个震荡,也导致了上半年开始一段时间内,管理人要登记和备案时间比较漫长。到了下半年开始,因为前期节奏过慢,另外一个极端出现了,一周甚至几天之内就能通过的,“秒杀”类型的登记和备案大量出现。
2016年里,治理了近一年的时间,当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得到规范,僵尸类型的登记过却不经营的管理人基本被淘汰之时,中基协的“令旗”一挥,出台了《服务业务管理办法》,把私募基金业务链条上的其他业务服务机构也纳入管理。明确指出,该等机构提供合法合规服务的前提是,在中基协“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
从宽泛“登记制”到从严的“登记制”,从对管理人的管理到对行业链条上所有业务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管者的意图不言而喻。
经过一系列法规和管理规章的出台,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在趋向严格的同时,客观的将更加体系化和丰富了。
《服务业务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
《服务业务管理办法》 “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的升级版
《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全面梳理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业务类别,摒弃了原来“外包服务”的提法。
在原有“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所涵盖的“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的基础上新增了基金募集、投资顾问、资产保管和附属服务业务,明确定义了各类业务边界。
新规专门设立了三个单独的章节来重点规范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基金估值核算业务、信息技术系统三项业务。这也可以看出,某种程度上,新规是《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的升级版。
《服务业务管理办法》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五章 基金份额登记服务业务规范”
“第六章 基金估值核算服务业务规范”
“第七章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规范”
登记要求对“国家队”影响不大
新规定虽然明确了登记要求和登记材料清单,但是就已在中基协取得业务外包登记的44家服务机构的来看,从事份额登记服务和基金估值核算服务的机构,主要以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为主,还有非常少量的独立外包机构。
鉴于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均为已取得相应金融牌照的“国家队”。对于后期进入该等业务领域的券商和商业银行而言,新规提出的登记要求和材料,比较该等机构设立时的严苛监管要求及日常运作都较为规范和面临日常监管的特点,还是相对容易实现的。同样是申请时需提交《法律意见书》,律师要做的工作,比起管理人新设登记要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压力上要轻松得多。
对于想做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IT公司而言,申请登记成为业务服务机构的,需提交《法律意见书》,这点值得该等IT公司给予特别关注。
《服务业务管理办法》 “申请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基金估值核算服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服务业务管理办法》 “申请登记的机构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资产保管服务的提出和明确
新规明确提出了“资产保管”服务。资产保管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账户管理、清算交割、财产凭证保管等服务。经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或者在协会完成基金份额登记服务登记的服务机构可以从事资产保管业务。
可以取得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应为境内法人商业银行及境内依法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服务业务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资产保管、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私募基金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
其他
新规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服务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一种或者多种服务业务,对于单一私募基金产品,私募管理人应当至少履行资金募集和投资管理职能中的一项。
自律管理方面,新规还规定了自律规则并针对严重违规等情况,引入退出机制,还明确了信息报送、变更登记义务。
中基协表示,将通过搭建基金行业集中统一的数据交换、备份、登记平台,打造基金行业大数据监管体系。
明确的、规范的、从严的、体系化的监管方针,将是未来对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监管的大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