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12

文 | 毕英鸷 合伙人  王梓入 律师助理 汇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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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降杠杆意见》和《债转股意见》),提出以推进兼并重组、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破产等方式,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其中有关债转股的内容受到市场极大关注。

一、债转股并非“僵尸企业”救命稻草

《债转股意见》对适用企业和债权的范围划分了明确界线。债转股对象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对于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的企业,债转股将与之无缘。相应的,《降杠杆意见》指出,对于这类企业要破除障碍、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全面清查破产企业财产、清偿破产企业债务并注销破产企业法人资格、妥善安置人员。可见,债转股的目的在于帮助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而非将企业风险转嫁给银行。

二、债转股坚持市场化原则

《债转股意见》提到,债转股要遵循市场运作、政策引导的原则,建立债转股的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政府指定必要的引导政策、完善相关监管规则,而不能强制企业、银行及其他机构参与债转股。

根据意见的要求,银行、企业和债转股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的价格和条件;国有上市公司的转股价格经批准可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鼓励实施机构依法向社会投资者募集债转股所需资金。实施机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可以依法转让退出;为非上市公司的,鼓励利用并购、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等渠道转让退出。

三、支持法院建立破产审判庭

破产案件难度大、周期长、涉及面广,对法官的专业知识及能力要求很高,加之“破产是坏事”的观念尚未完全根除,法院对此类案件长期存在不愿或没有能力受理的情形。且破产案件标的额高、程序复杂,在没有专业化法官、没有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的情形下,难免存在利益冲突、违法执法的问题,最终难以全面维护债权人利益。

《降杠杆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依法破产的体制机制,支持法院建立专门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积极支持优化法官配备并加强专业培训,强化破产司法能力建设,切实解决破产程序中的违法执行问题;规范和引导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法履职,增强破产清算服务能力。

建立破产审判庭并非新提法,近两年各方面尤其是最高法院一直在推进。据了解,就四川而言,各地方法院已经开始受理破产案件、或正在建设专业化法官队伍,整体而言呈放开趋势。在企业退出制度越来越完善的大环境下,相信债权债务顽疾能更容易得到解决,相应的律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也更能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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