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新规解读:犹如秋天里的一场雪
发布时间:2016-08-25
文 | 黄春林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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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一年来的各种跑路事件之后,优质资产端近乎枯竭,投资人谈网色变,平台哀鸿遍野,资本市场大门紧闭,整个网贷行业进入萧瑟的秋天。此时四部委联合出台如此严厉的网贷新规(特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同),犹如秋天里的一场雪,网贷行业发展霜上加雪。尤其是对于创业者而言,网贷创业的大门几近关闭,若要盼得春风来,怕是白了少年头。
一、准入:两证一备一评
关于网贷平台准入资质,尽管网贷新规第二章用的是“备案管理”,但纵观整个新规,实质上是“两证一备一评”,具体为:
1.营业执照(N证合一):尽管与征求意见稿一脉相承,放弃了注册资本的限制条件,但是新规添加了经营范围的强制要求,即要求“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君不知,自2015年年底开始,要想在经营范围中夹带点“网贷”的私货,难于上青天;大部分地区工商局(市监局)甚至已经暂停了网贷类“壳公司”的股权变更及更名登记。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EDI/ICP):与征求意见稿及之前的通管局意见不同,新规明确强制要求网贷平台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不仅仅是ICP备案。这意味着:(1)外资进入网贷行业难上加难,君听说过几个外企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VIE结构?有种你别回来,呵呵!(2)是需要办理EDI还是ICP?各地通管局说法不一,苦了做尽调及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们了。(3)注册资本变相有限制了,因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注册资本有要求。
试问,如果网贷平台未向用户收取信息服务费,或者无其他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行为,新规凭什么超越《电信条例》的规定,霸道的要求网贷平台必须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4.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评估分类。上述两个备案和评估怎么搞?不好意思,监管部门还没想好呢,你们再等等。
二、红线:伊甸园的禁果很诱人
毫无疑问,新规发布的负面清单,恰恰是网贷行业的“生命线”,没有高风险就没有高利润,这是千古不变的定律。整个新规分散着各种红线,网贷平台需要逾越如同金三角的雷区,要么身败名裂,要么功成名就,谁能抵御伊甸园禁果的诱惑?
这些红线包括:自融、错配、资金池、平台担保、线下业务、放贷、非银集资理财、股权众筹、收益权转让、代理决策等等,以及主要针对融资人的借款目的限制、重复融资限制等等。具体每一项红线的构成要件及规避方法,参见本人之前的专题培训会议解读。当然,刑事责任之下,一切皆会刺破面纱,那些听起来天花乱坠的商业模式和方案,最终都会被归结到非吸、集资诈骗等罪名上来。
在传统金融机构放弃的风险区域刀口舔血,正是网贷平台的制度与风险红利。如果网贷平台做到上述全部红线要求,与资本雄厚、风控强大的传统金融机构的产品(例如小贷、信用卡等)相比,还有什么优势?
以本人的了解,除传统金融机构开设的网贷平台外(新规42条排除在外),能够完全避开上述红线的网贷平台可能不足10%。天天忽悠打着所谓大数据分析、智能投顾的网贷平台请绕道,你吹牛不脸红不代表我色盲。
三、风控:金融行业永恒的主题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金融的核心要素是风控,金融风控监管的核心工具是合格用户及充分信披。
1.合格用户。(1)新规17条从合格融资人角度出发,明确规定了借款人限额制度,出发点是好的,但这一条对行业的打击最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的标的被秒杀的壮观场面将一去不复还,平台们拿什么吹牛上天呢?(2)新规第14条明确规定投资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新规第26条明确规定网贷平台应当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配置投资标的和限额。
2.充分信披。阳光之下,盈亏坦然。当然,几乎所有的网贷平台都希望有一条关于信披程度的泾渭分明的是非分水岭,但很遗憾,目前没有,之前个别行业协会曾出台过指导意见,仅供参考。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信披越充分,网贷平台和融资人的风险也就越小。商业利润之下,没有绝对的零风险,只有更小的风险。
四、合规:没有终点的旅程
这次新规首次明确提出了大量网贷平台的合规要求,除了前面的准入、红线及风控要求外,合规要求还包括但不限于:
1.禁止虚假宣传等违法广告:沿袭今年以来的互联网金融违法广告专项打击行动,新规明确规定严禁网贷平台及融资人虚假宣传,包括但不限于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
2.资金第三方存管:新规28条规定,网贷平台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3.数据安全制度:新规规定网贷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并应于两年内建立有效的容灾备份系统,且应建立信息系统安全评价制度,数据留存不低于5年。
4.个人信息保护:新规明确规定了网贷平台的个人信息收集、存储及使用规则,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不得跨境转移。
5.引入中介机构:新规明确规定,网贷平台应当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息安全评估机构等,建立年度定期审计、合规审查及安全评估制度,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尽管有12个月的过度期,如前所述,新规如同秋天里的一场雪,给本来已经凄风苦雨的网贷行业带来了一望无边的西伯利亚寒流,花已开,果不见,行业发展前景难料。我们唯有期望,如同中国那句古谚,“瑞雪兆丰年”,经过新规的严酷洗礼,来年的麦田,必将铺上沉甸甸的麦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