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对新规需注意的重点问题的提示
发布时间:2016-02-22
文| 黄金鹏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新规”),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及合规运作做出了诸多严格要求,对于私募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未来的合法存续和合规运作将产生较大影响。
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金鹏律师现针对监管新规对基金管理人的强行性要求,做以下重点提示:
● 2月5日后新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注意的特别事项:
﹣需提交律师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需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
﹣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视为新申请登记。
● 2月5日前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注意的特别事项:
﹣已备案过至少一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管理人
* 2月5日后,如发行新的私募基金产品的,在新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之前必须补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 暂未发行新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未备案过任何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管理人
* 2月5日前,基金管理人已登记满12个月的,在2016年5月1日前须备案至少一只基金产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 2月5日前,基金管理人已登记不满12个月的,在2016年8月1日前须备案至少一只基金产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 全部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注意的事项:
﹣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及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否则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的合规性审查。
﹣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的合规性审查。
﹣控制人和关联方的合规性审查。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合规性审查。
﹣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的,风险性审查。
﹣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的信用记录及其他诚信档案信息的审查。
﹣企业涉诉或仲裁的情况说明。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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