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秘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5-12-08
文 | 汇业律师事务所 毕英鸷 合伙人
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秘的发展,与新三板的发展紧密联系。新三板对于中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对于成长期的优质企业而言,这更是一次绝佳的走向全国资本市场的机会。此外,从直接成本角度考虑,政府补贴可以覆盖很大一部分挂牌中介费用。当然,挂牌之前,股东们需要有规范化发展的意识和公开企业信息的决心。
新三板在扩容后发展速度惊人,截止2015年12月4日,挂牌公司数量已经达到4482家,超过了沪、深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总数;并且新三板公司的定增规模在2015年度前十个月的时候,就已经超越创业板,突破千亿大关;也出现了很多规模超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巨无霸企业,比如九鼎投资、天地一号、中科招商等企业。当然,也开始出现很多因为信息披露问题而被监管或是直接摘牌的公司。出现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董秘未得到充分的重视。
现行法律并未强制要求新三板公司设立董秘的职务,也未对董秘的资质提出强制性的要求,未能充分体现董秘在新三板公司的作用。但实务中,中介机构一般会要求三板公司设立董秘这一职务。这体现出中介机构对于公司规范化治理更有经验,对于政策的判断更有前瞻性,当然也有可能是中介机构已经习惯了这一角色的存在,顺手就设立了一个,感觉没个董秘就不像个上市公司。因此,从监管角度来讲,新三板公司董秘制度的建立是迟早的事情。
朋友圈也经常见到董秘们在吐槽,其中一个常见的槽点就是:“我是董事会秘书,不是董事长秘书啊?”这个错误连某些HR公司都会犯,那么董秘究竟是做什么的呢?
董秘制度最早起源于国务院根据《公司法》第85条及155条颁布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该规定第15条明确了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后国务院证券委、国家体改委颁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特别是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章节都确定了董事会秘书这一职位,并规定相应的职责和作用。
沪深交易所对于董秘岗位职责和作用的界定有些许差异,大体如下: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看起来比较复杂,总结一下就是:对外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对内负责股权事务管理、公司治理、股权投资、筹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保障公司规范化运作等事宜。有没有觉得个个都是肥缺?
就公司内部治理而言,董秘具有广泛地涉及公司内部运作程序的职权。公司程序性和辅助性事务的集中行使改变了公司权力分散于单个机关或个人行使的不利局面,使得公司董事等经营人员能够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公司经营中去,使得公司信息沟通和决策执行的渠道更为畅通,从而提高了公司的运作效率,促进了公司的运作规范。同时,权力的集中行使也使得董秘成为公司大量具体经营活动的直接经手人和见证人,对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权力具有制约的作用,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股东利益的安全。
就外部治理而言,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机关,代表公司与公司登记机关和监督机关进行沟通,使得与公司相关主体的知情权得以保障。
新三板公司董秘的地位和待遇现在还不够高,但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董秘是其资本运作的重要推手之一,且直接对公司决策机构董事会负责,在公司的地位相当于副总。根据坊间传闻,有新三板公司对董秘开出了50万年薪加股权的条件。根据同花顺iFinD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A股上市公司董秘的平均年薪也就42万元。
那么如何做好一个合格的董秘呢?因为股权中心没有直接法律规定,我们参照《公司法》和《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看看这个问题
一、《公司法》对董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限制。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从学历、技能、执业道德等方面对董秘任职资格的规定。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 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四)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五) 有《公司法》第5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六) 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讲到这里,相信大家对新三板董事会秘书制度有了大致的了解,希望本文能抛砖引玉,让我们有机会听听各位对于新三板董秘发展问题的看法。此外,在我们从事新三板挂牌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多家企业、券商、投资人曾向我们提出物色一个出色董秘的诉求,也在和西南财大2014级MBA魏靖师兄交流的过程中,深受师兄的启发,因此对新三板董秘的发展机遇问题开始了一些思考。我们期待新三板董秘制度的建立,也希望有兴趣的各位能抓住这样的一次机会。对于个人而言,可以多一条发展的思路;对国家而言,也能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