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立法的改革趋势
发布时间:2017-11-17
文 | 柯振岳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我国现有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已施行将近20年;各地政府也存在很多与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的政策规定。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及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变化,改革现有投标投标制度势在必行。本文试对立法变化趋势进行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其实施条例于12年后的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关于招标、投标、评标、招标代理等的基本法律规定;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范围、规模标准,按照发改委2000年5月1日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该规定是基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授权而来。建设工程是招标投标法最广泛适用的领域,近二十年来,建设工程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招标投标法律规定已明显滞后。但建设工程又是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行业,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尤其是农民工就业岗位的同时,又对房地产行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等存在着密切且巨大的影响,招标投标立法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多年来只能以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政策等形式打补丁。
十八大以来,关于科学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的信号不断增强;今年以来,关于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似已提上议程,发改委公布了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修改的征求意见稿,已可管中窥豹。
笔者认为,结合目前的建设工程领域特点,改革应有以下趋势:
一、加强企业自主决定权
《招标投标法》第一条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但在实践中,各地方均有打着“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旗号越俎代疱、将几乎所有建设工程均纳入必须招标的范围,徒增企业经济成本、时间成本,“黑白合同”遍地开花,甚至助长贪腐之风。
笔者认为,非国有资本自有意愿和办法以最经济、最合理的方式选择正确的人做正确的事。从资金来源看,凡不是使用国有资金或境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企业应当对是否招标、如何招标享有更大的自主权。
二、改变评标办法
多年来,“最低价中标”几乎是建设工程中标的铁律,但“最低价中标”与“提高经济效益”并非一体两面。一分价钱一分货,“最低价中标”催生了大量缺少诚信的施工企业,精力放在“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上,而不是放在施工管理上,既不能“提高经济效益”,也不能“保证项目质量”,更加导致无数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因此,应当改变评标中价格因素权重过大的现状,综合考虑企业诚信、管理水平、行业平均利润等因素,为施工企业留出合理利润空间,改善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
三、简化招标代理
招标代理,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一直是重要环节。然而实事求是地讲,大多数的招标并非必需招标代理;而很多所谓的招标代理同时肩负着不可描述的任务。
我们很高兴地看到,根据发改委的意见,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几成定局。
四、严格控制地方政策
做工程自古以来便是肥差。各地方政府当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出于良好的目的对建设工程领域进行适度管理,但事实上很多部门在制定政策、执行政策的时候背离初衷,更多是在添乱。
笔者曾经因案件研究某地的招标投标政策,结果发现按照该县级政府部门的要求,几乎不存在不需要招标的工程项目了。虽然这些规定的效力成疑,但县官不如现管,作为企业是不可能忽视的。
梳理地方招标政策,是落实“放管服”的必然选项。
五、重视企业信用
对于招标、投标违法的企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同时向社会公示,并保证直接影响其其它招标投标行为。
山雨欲来。多年来,建筑工程领域企业已经熟悉和掌握的招标投标制度,必将迎来重大的改变;企业应当对改革趋势有相对准确的判断和做好充分的准备,有备而来、顺势而为,才能保证在残酷的竞争中生存和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