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叶知秋:信用卡新规推行前奏已敲响

发布时间:2016-08-11

文 | 王畅 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6年4月15日,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了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同时,引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并禁止收取超限费,取消对免息还款期及最低还款额的限制。该《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已过半,目前各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正针对新规进行调整,以汇业所服务的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为例,我们结合信用卡诉讼业务实际情况,对《章程》、《客户协议》、《安全须知》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修订提出了合规意见,特别是注意提醒完善银行的告知义务。例如,原《客户协议》规定:“主卡及附属卡客户须对信用卡账户中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们建议修订为:“主卡及附属卡客户(另经使用者有效签收卡片并确认责任后)须对信用卡账户中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在设立附属卡客户的连带责任时,需发卡机构充分告知,本人确认。又如,原《客户协议》规定:“若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还必须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设有最低收费限额。” 我们建议暂修订为:“若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还应当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为基础,以贷款利率或透支利率计算所得结果的130%以内)。”引入“违约金”的约定,取代“滞纳金”的规定。

再例如,原《章程》规定:“‘超限费’指贷记卡持卡人超额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账户信用额度,且在账户超限当日未偿还超额部分,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滞纳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我们建议修订为:“‘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协议约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等等。

目前各银行仍在收取的滞纳金,依据是1999年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收取5%的滞纳金,以及超过信用额度部分收取5%的超限费。”比如,一名用户信用卡消费了1万元,最低还款额为1000元,到期还款日之前没有还款,银行目前收取的信用卡滞纳金大多为1000元*5%=50元。

新规取消了信用卡滞纳金,代之以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违约金不应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而银行的实际损失应为:以本金(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为计算基础,以贷款利率或透支利率计算所得结果。而且违约金将一次性收取,不得使用利滚利的计算方式。这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最直接的利益体现为信用卡杂费减少。此外,“滞纳金”概念带有较多的行政色彩,而“违约金”则更重视契约精神,新规对滞纳金的取缔,意味着银行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开始走向市场化的平等合约关系。

实践中在服务中暂免收取超限费的有多家银行,此次新规正式取消了超限费。在开通信用卡超限额服务的前提下,通过对超限部分透支收取利息已能达到覆盖成本和风险的目的,禁收超限费旨在规范发卡机构服务收费。  

新规同时规定信用卡透支期限、额度、利率等方面由银行自行确定。银行自主权加大,信用卡业务将差异化、精细化发展,契合市场需求的银行有机会获得更大的发展。通过金融机构的差异化竞争,将进一步带动透支消费,消费者选择空间和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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