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将迎来第三次重大修定

发布时间:2015-11-03

2015年10月14日,国务院发布保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这次我国保险法历史上第三次大修改。现行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历经了2002年和2009年两次大修改。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保险业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同时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大背景下,现行保险法规定的监管方式出现了滞后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险法,适应经济新发展。

 

我国保险法采用的是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监管法合并立法的体系。本次保险法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在保险合同法方面的修改可谓寥寥无几,最主要的修改就是“建立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法律制度”。现行保险法没有规定犹豫期,但是保险业在规范性文件中将投保犹豫期设定为10天,2014年初保监会发文将银保渠道销售产品的犹豫期延长到15天,以此来应对销售误导。本次修改将业务实践中有关犹豫期约定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期限不少于20日。犹豫期的延长及其法定化,有利于保险消费者更详细的了解产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在保险业监管方面,修改的亮点有以下方面:一是放松管制;二是支持创新;三是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放松管制是整个金融业监管的趋势。在保险业中,保险的业务范围、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和资金的监管模式进一步放松,如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业务;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取消财产保险公司自留保费限额;明确保险公司保证金为“资本保证金”,资本保证金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达到2亿元后可以不再提取。本次修改,最大的影响就是释放了保险资本运作活力。

 

本次修改体现管理方式的创新,又力图为保险业创新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如规定国家建立有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授权保监会就再保险、互联网保险等制定管理办法;增加保险业信息共享平台的有关规定。在管理主体上,增加“保险行业协会及其他市场组织”一章发挥保险社团组织自律和服务功能。在监管方式上,将“偿二代”核心的资本分级制度、测算评价标准、行业资本补充机制写入保险法;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规定重大风险处置提前介入和干预机制等等。

 

本次修改对现行保险法中涉及违法行为处罚金额的条款均进行了修改,调整罚款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并增加规定应受处罚的违法情形。力度之大,前所未有,违法处罚力度均增加了数倍。如擅自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现行保险法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不足十万的,处以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提高到“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体来看,修改后的保险法,增强了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违法惩罚力度,适应新经济形势下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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