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 — 上海自贸区企业

发布时间:2015-09-18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门,收购外国企业的股权或资产。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在过去的10年间,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流量由2005年的122.6亿美元增长至2014年的1160亿美元,接近翻了十番,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时,一般需要取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以及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简称“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总体而言,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自贸区”)的地方企业(简称“自贸区企业”)与自贸区外的企业相比,其进行境外投资所需的核准或备案流程相对简单。

自贸区企业的境外投资

自贸区企业具体备案流程如下:

自贸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对自贸区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出具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意见。

自贸区外企业的境外投资

自贸区外的企业则需要分别向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申请核准/备案。具体流程如下:

注:

1.国家发改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改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改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2.商务部应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外管部门的登记程序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发布的《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企业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此后,企业在获得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后,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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