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解读

发布时间:2014-05-14

摘要: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4年2月7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公布。无论是此次公司法的修订,还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都是对于公司资本制度彻底改革的重要举措,大体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过渡,彻底放开公司注册登记的资本限制;第二,年检制改为年报制;第三,对公司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进行了简化,譬如公司实收资本不在作为公司登记事项,也无需在公司登记时提交验资报告。

一、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过渡

2005年的公司法出台以前,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即公司只有在全体股东缴足所有注册资本并经验资后,才能申请设立登记,除此之外,还有较高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和对出资形式的严格限定(仅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分期缴付制,在设立时可以先不缴付注册资本)。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严格的法定资本制给公司的设立和运营特别是筹资融资设置了巨大的障碍,不再能够满足实践需要,2005年公司法经修改开始实行较为宽松的公司资本制度,即股东只需认足注册资本并完成至少20%的首期出资,公司即可设立,对于其余注册资本股东在两年内缴足即可(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在公司设立时一次缴足),并且,出资方式也不再严格限制,只要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达到30%,其余部分均可以可估价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但不难看出,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施行的公司资本制度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以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为理论基础的法定资本制。我国多年来践行法定资本制是因为我们一直持有这样的观点:一个公司的注册资本代表着这家公司的经济实力,要求公司成立即有一定数额的资本投入不仅能够保障公司偿债能力,维护债权人利益,用状况和还债能力也并没有太大关联,且不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例子现在比比皆是,即使出资真实且公司正常经营,要求公司设立之初就有一定的实收资本也并不能起到担保公司信也能够保护交易安全。但经过长期实践,人们逐渐形成了共识:企业承担债务的财产基础是企业现有的净资产,而注册资本数额并非对企业经营至关重要,与公司经营、资产信用、保护债权人的目的,就拿一些ST上市公司来说,他们中很多公司注册资本都达几十亿,却债台高筑,这些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不仅没有任何意义,相反还会误导债权人。此外,法定资本制的其他弊端也渐渐显现,比方说一些公司因资金不到位而不能及时设立、一些公司要维系正常经营并不需要法律所要求的那么多的注册资本额,导致资本投入后的资金闲置等,法定资本制的合理性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基于此,一些专家学者近年来不断呼吁我国引入英美公司法上的授权资本制(即公司只要在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股东不必认足注册资本,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的部分则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和市场情况随时发行新股,分次募集资本。),以解决法定资本制存在的上述固有缺陷。

正是基于对上述问题的认识,此次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改完全放开了对于注册资本的种种限制,对之前的法定资本制进行了颠覆性改革。新制度不仅取消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也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缴足认缴资本的期限,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深圳就出现了申请注册资本几万亿,一万年缴清的公司),甚至可以实现零现金出资,即全部以实物、土地或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可以看到,新的公司资本制度虽然还没有达到授权资本制的宽松程度,但已经有向授权资本制度过渡的趋势。其不仅赋予了公司和股东极大的自由和灵活性,也减少了设立公司的时间和资金成本。当然,所有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新制度也可能带来皮包公司滥设、交易安全、债权人利益保护被削弱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我们将通过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制定《企业信用管理条例》以及构建企业信用体制得到解决。简单的说,是借鉴了“淘宝信用评价体系”的模式,日后在选择交易对象的过程中,我们不再看该企业的注册资本有多少,而要看企业的信用有多高。当然,要减少并规避新的公司资本制度给债权人带来的风险,仅完善个人和公司信用体制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建立更加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完善与之配套的相关制度,包括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资产重整制度、拓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适用范围、提高公司违法成本等等。

同时,仍需要注意的是,新的公司资本制度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股东需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在未按约定实际缴纳出资、虚假出资或者在实际缴纳后又抽逃出资的,仍然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股东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

二、公司年检制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传统的企业年检,是企业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等年检材料,由工商进行审查,而新实行的年度报告制度,要求企业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包括公司股东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可以看出,此次改革将企业被动年检改为主动公示,将原来的企业向监管部门负责,变为企业向社会负责,不仅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同时也能促进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需要提示的是,企业不仅要及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以免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直至“严重违法名单”,而且要保证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企业不仅会受到工商行政监管部门的处罚,相关违法行为还会被通报给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三、公司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的简化

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都将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同时,公司设立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只要登记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待公司成立后,由公司主动将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27个行业暂不实行认缴制,增资减资程序仍从旧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新公司法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对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而是从原规定。

此外,此次修改除了删除了“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之外,基本没有涉及到注册资本增资减资的规定,因此,对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增资、减资程序,仍然需要按照法律以及章程的规定,进行股东会决议、通知债权人并修改章程。

《公司法》修改以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作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开端,其意义不仅仅是降低了创业成本,营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改革释放出的将企业交由社会、交由市场评估的讯号,势必让交易相对方在选择交易对象时更多的依赖于企业征信评估公司对各个企业作出的信用评估,进而逐渐带动企业征信评估行业等一些新兴行业的兴起。此外,此次改革还意味着以前悬在中国民营企业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虚报注册资本罪”将不复存在。而当年,周正毅、顾雏军这些知名风云人物,正都是因为“虚报注册资本罪”锒铛入狱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刚刚开始,对于后续配套的政策出台及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我们将拭目以待。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