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13

文 | 凌霄、毕英鸷 合伙人  文嘉 汇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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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相比于之前在该领域进行管理主要采用的部门规章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层级更高,权威性更强。出台该条例的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为便于行文,以下提到的“投资项目”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在条例颁布之前,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域的管理主要是依照200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对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同时制定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该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该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以前述决定和目录为核心的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相比于之前实行的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由政府部门进行审批的管理体制,在增强企业自主权、提高投资效率等方面有了一定的进步,国家发改委也针对投资项目核准专门制定了《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但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核准范围过大、前置条件过多过滥、核准条件和标准不明确、审查周期长、中介服务不规范等,同时项目备案在实际操作中成为变相行政许可的问题也较为普遍。针对这些问题,本次出台的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一、进一步明确了投资项目核准范围

条例明确了国家仅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于其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这里所指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于2004年出台,并在在2013年和2014年连续进行过两次修改。鉴于本次出台的条例对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类型进行了明确界定,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消息以及简政放权这一政策趋势,我们预测《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也将会进行相应的修订,所包含的范围可能会进一步缩小。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核准行为

条例从以下方面对于规范核准行为作了规定:一是规定企业办理项目核准仅需提交项目申请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证明文件。二是明确规定核准机关从是否危害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以及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三是为了有效防止曾经出现过的“红顶中介”扰乱市场秩序、滋生腐败的情况,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三、明确项目备案的程序,规范项目备案

在以往的投资项目管理实践中,虽然已经明确了仅需进行备案的项目范围,但对其相关程序却并未像项目核准一样制定专门的文件予以明确,这样导致的后果就是项目备案在某些地方和部门的管理实践中成为变相的行政许可,增加了企业的负担,降低了企业的投资效率。本次出台的条例明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只需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等四个方面的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备案证明。通过该等规定,可以有效防止在一些地方曾经出现过的将项目备案演变为变相核准或审批的行为,降低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投资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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