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好你的法定代表人印章

发布时间:2014-10-11

摘要:

很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不自己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甚至从来没有经手过该印章。自该印章刻制之后,就由公司的财务人员保管,并自行决定根据需要如何使用。于是,就发生了很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被误用或被盗用的案例,进而面临了不可预测的法律风险。

案例:

为了资金周转,A公司向自然人B借用了一笔款项。借款时,A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公司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一并交由财务人员到B处签署借款协议。A公司财务人员到B处后,B只拿出一份借款协议和借据,并将A公司法定代表人列为连带保证人,然后指示A公司财务人员用公司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在指定用印处用印。用印完毕后,B并未给A公司借款协议和借据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日后,因A公司无法及时偿还B的高额利息,遂起诉争。法院最终判决,由于A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提供证据否定其在借款协议和借据上作为保证人身份所加盖印章的效力,因此需要对A公司的此笔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评析:

需要了解的是,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将印章等同于签名。《民法通则》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前述法律规定没有界定“签字”是自然人的行为以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只笼统地如此规定。司法实践中,亦将“盖章”理解为包括法人加盖公章和自然人加盖人名章。所以,不要朴素地认为,别人未经自己同意用了自己的印章,和自己没有关系。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要的理由基于两个方面:其一,借款协议和借据中保证人处加盖的法定代表人印章是真实的;其二,借款协议和借据已明确将法定代表人列为连带保证人。其实,法院的判决还有着假设性的前提,即:A公司法定代表人事先明确地表示其作为连带保证人,并授权财务人员代为签署协议(即使没有书面的授权文件);或者,事后知道其作为连带保证人,但是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默认了其作为连带保证人的事实。因此,如果发现印章被误用或盗用,应当第一时间提出异议,并采取法律措施。

尽管个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否完全正确有待商榷,但是这样的案例却足以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们以警示:管好你的法定代表人印章,否则你可能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风险。事实上,很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不自己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甚至从来没有经手过该印章。自该印章刻制之后,就由公司的财务人员保管,并自行决定根据需要如何使用,根本不需要请示法定代表人本人。于是,就发生了很多法定代表人印章被误用或被盗用的案例。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在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发生了被误用或盗用的情况时,法定代表人基本上都会以“此印章是职务印章,不能体现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抗辩,但是,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印章是非依其本人意思表示而使用的,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是非常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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