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应对第三人主张保管物所有权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14-11-18

一家世界五百强的澳大利亚A公司收购了一家位于浙江杭州的中国工厂,在此之前另一家中国公司B公司租用了该工厂的仓库用于存放一批石膏板。在A公司与该工厂的股东及B公司进行收购谈判时,A公司同意B公司继续将一批石膏板存放在工厂之中,并且是免费存放,A公司不收取任何保管费用。但就在A公司收购了该工厂一年多后,A公司收到了一家葡萄牙C公司的律师函,C公司声称B公司存放在A公司仓库中的石膏板为C公司所有,要求A公司将该批石膏板交付给C公司,并且未在C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该批石膏板交付给B公司。同时C公司还向A公司出示了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在该合同中B公司和C公司确认该批石膏板为C公司所有。

现在A公司遇到的难题是A公司与B公司建立了保管关系,在有第三方主张保管物所有权的情况下,如果寄存人B公司坚持要求A公司将其存放的石膏板返还给B公司,A公司应如何处理?

一、法律分析

鉴于该仓库原先是由B公司使用,该批石膏板是B公司基于加工承揽合同为C公司加工生产的,在A公司接手工厂及仓库以前,B公司一直合法占有该批石膏板,且是由B公司提出请求继续使用仓库,A公司同意B公司将石膏板继续并且免费存放在现已属于A公司的仓库中。基于以上事实,我们可以认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达成了一个无偿保管合同,B公司将石膏板存放在A公司的仓库中就是基于这个无偿保管合同,B公司是保管合同的寄存人,A公司是保管合同的保管人。

(一) A公司有权要求随时终止与B公司的保管合同,并要求B公司立即领取保管物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是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本案中B公司和A公司的保管合同并没有期限的约定,因此我们认为A公司有权利随时要求与B公司终止该保管合同,并要求B公司立即取走寄存货物。

(二)关于C公司对货物所有权的主张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三人对保管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虽然C公司主张该批石膏板是属于C公司所有,但除非C公司请求法院保全该批货物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外,保管人(A公司)必须将石膏板返还给寄存人(B公司)。

 我们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除非是保全或执行外,保管人必须将货物返还给寄存人而非主张权利的第三人是因为保管人无法对寄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判断,也无权对寄存货物的实际归属自行决定,在双方的保管合同解除后若保管人不将货物返还给寄存人就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虽然我们有看到B公司和C公司之间的协议中约定该批石膏板的所有人为C公司,但是A公司公司既无法判断C公司这家公司是否真实存在,也无法判断(或自行确定)B公司和C公司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若两公司发生争议,应当由法院进行判决),因此若A公司公司基于C公司公司自称是货物的所有权人就不将货物返还给货物的寄存人B公司公司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B公司公司也可能会主张A公司侵犯了其基于加工承揽合同所享有的留置权。

如果B公司对该批石膏板不是合法的占有者,并且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或签订的其他协议是有问题的,那么A公司不得不考虑若将货物返还给B公司是否会侵犯C公司的物权,是否会违反《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产生侵权行为?

另外,如果B公司对货物是合法占有的,则A公司在B公司提出要求提货时以C公司不同意为由拒绝,是否会侵犯B公司的合法占有,是否会违反《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产生侵权行为?

这样就产生了一个两难的问题,在无法判断B公司是否有权合法占有该批石膏板的情况下,A公司无论将货物返还给哪一方都可能会侵犯到另一方的物权。对此,我们认为在这一保管行为中,A公司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三条和第三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寄存人B公司。C公司主张货物的所有权,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除非C公司有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否则A公司就必须把寄存货物返还给寄存人,若在没有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的情况下A公司拒绝B公司要求A公司交付货物的请求,很可能会被认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并侵犯B公司公司的权利。因此我们认为A公司公司将石膏板返还给B公司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法律建议

在A公司将保管物返还给B公司后,不排除C公司以货物所有权人的身份起诉贵司的可能性。本案中对A公司不利的地方主要是:根据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双方确认C公司享有所有权,未经C公司的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该批货物进行处分。如果A公司再将货物发给B公司,根据《物权法》第37、39和40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一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C公司在法律上具备了起诉的条件,C公司可能会主张A公司和B公司共同侵犯了C公司的权利。并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条和第19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如果A公司不将货物交付给B公司,B公司也可以起诉A公司,A公司只需要将货物返还给B公司即可,对A公司的损失和影响不大;但如果C公司起诉A公司,A公司此时又已经将货物返还给B公司,A公司将面临直接赔付金钱的风险。

对此A公司可以与B公司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一旦因A公司将石膏板返还给B公司而产生诉讼,A公司因诉讼而产生的所有花费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赔偿金、补偿金、律师费等都应当由B公司承担。在此A公司还需考虑到B公司可能会倒闭或破产,因此A公司最好让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与B公司一起共同担保,或者提供等值的房产抵押。

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一种可行的方法是A公司可以让B公司以寄存人的身份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三条和三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返还货物,最后A公司再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将货物返还给B公司,这是一种对A公司来说风险最小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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