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形势分析与应对建议
发布时间:2017-06-07
文 | 杨杰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随着“一次申报、分步处置”监管方式的逐步推广,中国海关相应建立海关风险防控中心、税收征管中心,分别对应管理货物的准入风险和税收风险。新的监管改变以报关单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分离货物安全准入和税收征管作业。企业申报后,第一步由风险防控中心分析验证货物品名、数重量、禁限类别等准入属性,重点围绕运输工具舱单、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资信和供应链等相关信息,开展安全准入风险分析、研判和处置,没有准入风险的货物,企业自缴税款或凭担保先放行货物。第二步由税收征管中心分析验证已放行货物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税收属性,通过批量审核与验估、核查、稽查等,完成货物放行后的税收征管作业。
伴随着中国海关监管模式的改革,海关稽查将出现如下变化趋势:
一、事后稽查成为常态
新的监管模式决定了大多数进口货物将不会在货物通关过程中涉及涉税事项的海关审核,因此海关会在货物放行后的核查、稽查环节投入更多人力和精力,事后稽查将成为海关对货物税收监管主要方式。我们在实践中发现,事后稽查相对于通关过程的审核其实更容易发生补税,事后稽查可以向企业调阅更多合同、财务凭证、审价报告等反映企业经营状况材料,从审价方面而言,仅仅报关单证是很难质疑估价方面的问题,通关过程中海关只能启动价格质疑程序,要求企业主动提供价格资料,但是此时海关往往是被动的接受经过企业整理的证据,难以主动获取疑点信息,所以查发力度上与稽查不能同日而语。因此随着事后稽查的普遍实施,企业将面临更为严格和深入的贸易合规审查。
二、中介组织辅助稽查普遍化
将中介组织辅助稽查作为海关稽查的重要手段,是本次稽查条例修订的一个突破,这里的中介组织主要是指会计事务所。实际上在加工贸易核查中海关早已有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先例,事实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在核查方面相比海关官员更具有专业性和查错动力,我们在执业中接触过由会计师事务所发现疑点导致海关启动补税的情事。同时,我们感觉,在稽查领域海关官员中真正对财务知识或者技术非常精通的,数量不多,主要集中在个别大型口岸海关和业务职能部门,即使在稽查中发现估价问题,但在实际计算比较复杂补税金额时,可能由于缺乏相关财务知识,也很难提出专业性的意见。中介组织介入稽查后,海关的专业能力会得到大幅提升,对被稽查企业而言,今后可能要应对更多的财务专家的质疑。
三、稽查主体从口岸海关向主管地海关转移
这里的口岸海关是指货物进出境地海关,主管海关是指企业注册登记地的海关。根据稽查条例进出境地海关和属地海关均有权利的企业进行稽查。稽查主体从口岸海关向主管地海关转移,我们认为,这是监管模式改革的必然结果,随着无纸通关改革和“一次申报、分步处置”模式的深化,企业与现场海关之间联系越来越少,一方面企业不再需要向过去那样到现场海关去递交纸质报关单证,另一方面通关过程涉税审核的减少,实际也弱化了口岸现场海关的审单职能,目前的趋势是,今后口岸海关主要负责实际进出口货物的物流监控和货物查验,属地海关或者说主管地海关则主要负责对所属企业开展核查和稽查。对一些内地企业而言,属地海关相对于口岸海关更熟悉企业的经营情况、商品特征、母子公司关系等,企业应对稽查面临更大的压力。
四、价格审核将成为海关稽查的主流
新模式主要特点就是将涉税审核放在货物放行之后,而反映成交价格的证据一般不会因货物放行而消灭,这点致使价格审核非常适合稽查程序的特征。这里我们要特别提请大家关注的是,这两年海关对货物价格稽查的内容越来越广泛,过去价格稽查主要集中于运保费、特许权使用费、特殊关系对成交价格的影响等几个常规项目,但是根据我们的执业实践,最近海关稽查已经不再局限于上述领域,只要是审价办法上提及的、可能需要调整完税价格的项目,都可能成为稽查对象,比如境外出口商研发、协助费用、中介佣金、货物包装费用、模具费用、转售收益返还甚至是向出口商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等都可能是海关稽查关注的目标,就此而言,企业需要构筑更长的合规防线。
如何应对海关稽查的若干体会:
一、正确把握海关事后审核的形式
根据新模式的特点,海关将涉税要素的审核置于货物放行之后,那么货物放行后海关通过何种形式进行审核呢?主要形式包括核查和稽查两种。稽查是最为规范的事后审核形式,海关专门制定了稽查条例以及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来定义稽查程序的种种细节,企业也时时非常谨慎的准备应对海关稽查。但是,从海关事后审核的实践来看,很多属地海关往往更倾向于通过核查模式开展事后审核,相对于海关稽查,企业其实更容易遭遇海关核查。
在核查模式下海关并不向企业制发稽查通知书,而是直接通知企业提供海关审核需要的各种材料,包括各类合同、财务资料、审计报告、非贸支付记录等等,这与稽查模式需要审查的资料并无不同,但是经海关审核后认为企业存在价格申报差错的,海关不是开出税单,而是要求企业主动向海关提出补税申请。
之所以核查模式被广泛应用,我们认为主要原因,一方面核查模式没有类似稽查模式的种种程序要求,另一方面启动核查没有像稽查那样对海关产生绩效压力,特别海关是对所审核的项目没有太大把握的时候,核查模式即使无果而终也无伤大雅,但是稽查程序一旦启动,上上下下都比较关注,还需要向上级报告启动方案和最终结论,如果查无所获会比较被动。第三、属地海关也就是企业注册地海关,相对于货物进出地海关,对企业更为熟悉,也更具有威慑力,即使使用强制力不大的核查程序也容易得到企业的配合,因此属地海关往往更倾向于使用核查程序。
核查模式与稽查模式在强制权利上具有明显的区别,企业在遭遇海关核查时有必要主动把握海关权力上的差别。首先核查模式的法律渊源来自与海关法赋予海关的对进出口货物相关资料查阅权,换言之,核查模式就是海关查阅权的具体应用,除此之外,海关核查并没有像稽查程序那样拥有对货物或者文件的扣押权,企业银行账户的查询权、更没有强制要求企业进行补税的权利,在货物放行后,强制补税的权利一般只存在于稽查程序或者走私犯罪的场合。正因如此,通过核查发现的问题,海关往往只能要求企业主动披露漏税事实并申请补税。但是主动披露申请补税取决于企业自愿,海关没有强制要求主动披露的权利。
但是我们建议企业不能因为海关核查模式的权利限制而失去谨慎应对的态度,在核查过程中如果海关发现企业具有明显确凿的漏税证据,而企业又不愿意主动披露并申请补税,海关很可能紧接着启动稽查程序强制补税。因此企业对待海关核查,如果确实有事实和法理支持企业的合规性,就应该据理力争,向海关说明有关情况,使海关也不至于轻易启动稽查程序。如果企业确实存在价格上的问题或者税收遗漏,最好在核查环节主动披露有关情况,根据海关规定,主动披露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企业相关法律责任。
二、正确了解海关稽查的种类
根据海关稽查的不同目的,稽查可以分为验证稽查、常规稽查和专项稽查,验证稽查主要为企业实施信用认定(AEO)而实施,主要是勘验企业是否符合信用企业的资格,这类稽查一般不以涉税要素为主要目标,而是注重于企业贸易合规领域的管理质量,如企业未申请信用认证,海关不会主动对企业实施验证稽查。常规稽查是海关对进出口企业贸易合规状况的例行检查,此类稽查一般不带有很强的查发违规情事的目的性,但是稽查的领域比较分散,企业涉及进出口领域的方方面面情况都会有所涉及。目前对企业涉税要素进行放行后审核的主要方式是专项稽查,专项稽查往往带有对企业是否漏征税款进行针对性检查的目的,也是最容易查发企业问题的稽查种类,这类稽查启动之前,海关会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股权情况、进出口情况等进行大数据分析和整理,发现疑点后才会正式启动稽查,因此一旦启动专项稽查,就说明海关已经对该企业的某些合规状况产生了怀疑,并且可能掌握了初步证据。我们常常建议客户如实回答海关提问,诚实信用不仅仅是原则问题,而且很可能海关已经掌握企业的有关情况,提问的目的仅仅是验证而已,此时如果没有如实回答,无疑提升了海关对企业不实申报的内心确信,从而给后续的企业解释、申辩带来不利影响。
三、通过稽查通知书把握稽查方向
海关要对一家企业开展稽查,在法律上的起始点是向企业发出稽查通知书,这张通知书会明确几个问题,一是稽查主体,也就是哪个海关来稽查。每个企业都有一个主管海关,就是企业注册地相对应的海关,一般来说,主管海关对企业进行稽查是常态,但是货物进出口口岸地海关也可以来稽查,比如昆山的企业,昆山海关可以稽查,但是货物是从宁波进口的,那么宁波的海关,比如北仑海关也可以稽查。第二是稽查的对象,也就是对哪方面的进出口情况进行稽查,比如价格还是归类等等。当然即使指定了专门对象,海关发现了对象以外的问题也可以追究下去,所以企业应对稽查时候,重点准备稽查通知书上明确的稽查内容,同时要应对可能产生的稽查连带现象。三是稽查范围,稽查范围是指对哪一段时期的进出口情况进行稽查。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一般贸易货物,海关可以从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随时稽查,但也并不是说海关稽查一定查三年,也有只查一年的,具体这个一年或者三年从何时开始倒退呢,应该是从稽查通知书下发之日开始,而不是从稽查结论作出之时。
四、准备充分、有效应对
一是建立项目组应对海关稽查。
进出口业务是一项综合业务,除了关务部门之外,往往牵涉到财务、采购、物流、法务等多个部门,完全由一个部门应对稽查,容易出现信息不完整导的事实不清问题,在回答海关问题的时候尤其容易出现失误,造成海关的误解。根据我们的经验,由一个部门牵头,多个部门联合组成项目组是比较可取的方式。此外,还应指定专门的联络人,所有信息由联络人一口对外,这样可以避免在稽查过程中众口不一,使海关产生不必要的怀疑。
二是建立定期贸易合规审计机制。
从长远来讲,定期进行贸易合规审计是预防出现违规风险的有效措施,定期对进出口相关业务进行自查,将可能产生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样可以尽量减少违法成本,我们过去碰到过这样的案例,企业发现自己在申报上有疏忽,如果被海关追究,可能要行政处罚乃至信用降级,可是如果向海关报告的话,又怕海关就事论事,反而把事情搞大。这次新修订的稽查条例规定,企业主动报告违规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该条款从法律上保证了企业主动改正行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