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监管政策新常态——强化电商企业主体责任
发布时间:2017-05-08
文 | 杨杰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3月17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总体安排发表谈话。该次谈话的一经发表即引起实务界广泛关注。笔者认为此次谈话是在去年新政基础上,对未来跨境电商政策走向的前瞻表述,深入理解其要旨,有利于把握监管趋势的最新脉动。鉴于谈话内容与新政执行路径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需从新政说起。
一、政策背景
2016年新政之前,国家对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没有特别专门的监管模式,而是借用传统的个人物品方式实施监管。新政之后,根据当时文件的界定,跨境电商商品按照货物方式进行监管,个人物品方式与货物方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税收征管政策和商品监管政策。
1.税收征管政策
个人物品方式按照行邮税制征税,而货物方式按照货物贸易税制征税(跨境电商实际适用的是经过部分减免的货物贸易税制),两种税制对同一种商品的完税价格、进口税率具有不同的适用方法,但不能笼统的认为何种税制倾向于更低的税收,而是需要结合商品种类来判断税收便利。就税收征管政策的变化而言,电商企业仍然可以根据税收便利选择经营商品范围,消费者也并非完全根据税负大小确定其消费弹性。
对于电商企业而言,新政的产生的根本影响还在于商品监管政策。
2.商品监管政策
我们国家对于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实施商品检验并制发通关单,对于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配方奶粉等商品的首次进口还规定了事前许可、注册或备案制度,而这些商品管制政策仅适用于货物的监管方式。因此,在跨境电商商品被界定为货物监管之前,上述商品监管政策及通关单制度与跨境电商并无绝对关系,但是,当新政将跨境电商商品界定为货物方式监管后,申请许可、实施注册备案、获取通关单就是相关商品得以进入境内的前提。
从商品监管政策的特点来看,这种机制可能更适合品牌专卖或者品牌代理,因为商品范围有限,许可、注册或备案需要投入的时间和费用相对不多,但是对于跨境电商企业而言,其所经营的商品种类繁多,如果每种相关产品的首次进口都要去实施申请,所需投入的时间和费用可能是其无法承受的,因此新政带来的商品监管要求,对部分跨境电商企业而言无异于一记重锤。
鉴于商品监管政策可能给跨境电商企业带来冲击,2016年5月25日,财政部关税司负责人就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有关过渡期监管措施发表谈话,指出上海等10个试点城市在2017年5月11日前(含5月11日)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暂不验核通关单,暂不执行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同年11月15日,商务部发言人发表谈话,表示将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
过渡期政策为跨境电商企业带来了喘息之机,问题是过渡期之后,国家如何开展跨境电商商品监管呢?今年3月17日商务部发言人的谈话,从某种角度而言就是对上述问题的回应。
二、关于谈话的理解
1.保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总体稳定
发言人指出:“现阶段,保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总体稳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正如前文所述,注册备案及通关单制度仅适用于进口货物监管方式,而个人物品监管方式并不需要涉及上述商品管制,如果过渡期后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个人物品监管,那么许可、注册、备案及通关单要求有望继续得到豁免。值得注意的是,发言人的表述是针对监管方式而非税收征管方式,因此已经实施的跨境电商税制,不太可能回到过去的个人物品税制。
2.强化电商企业主体责任
商品监管机制本质上是一种商品质量的保障机制,比如通关单的签发与商品检验检疫相联系,而注册备案过程也需要对相关商品实施审核,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如果按照个人方式监管从而豁免了上述监管要求,实际上存在一定质量监控盲区,那么如何来保障这些商品的质量呢?我们认为过渡期之后的监管方式会在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方面多有举措,其中就包括谈话中提到的“强化电商企业主体责任”,简言之就是谁销售谁负责,电商企业不能说商品是境外企业生产、销售的,自己就不负责任。再比如,进一步强调电商企业加强行业自律,重视商品和服务质量,做好商品的安全质量防控,建立质量溯源体系和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依法保障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对“违规、失信”典型企业以及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进口商品进行重点监管。此外,还要建立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对出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进口商品,进一步采取措施严格监管。
发言人指出:“现阶段,保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总体稳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正如前文所
3.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
上文曾经述及,暂不实施注册备案及通关单制度是有区域限制的,即只有在“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等10个试点城市才被允许适用过渡期政策,其他城市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仍然要按照新政规定,对相关商品办理通关单及许可、注册、备案等手续。本次谈话实际上将原有的10个试点城市扩增到15个,增加的城市包括成都、大连、苏州、合肥、青岛等5个,这些城市在过渡期之后,将与原先10个试点城市一起适用上述新的监管政策。
目前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具有成熟的跨境电商监管经验,我国的监管政策波动在所难免,本次谈话内容从某种角度而言,是决策者对2016年电商新政的辩证反思,虽然内容不多,从其框架建构而言,更具经验理性,这或许正预示着政策取向新常态的到来。